稅務管理-綜所稅申報停看聽

雖然今年免稅額及扣除額沒調高,但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金額從19.6萬元調高到20.2萬元,差額扣除有機會增加,對家戶人口數多的會比較有感。圖/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5月綜所稅申報適用的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都跟去年一樣,沒有變動,免稅額9.2萬元、滿70歲13.8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12.4萬元、有配偶24.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7萬元,最低稅負免稅額670萬元,死亡保險給付免稅額3,330萬元。

雖然免稅額及扣除額沒調高,但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金額從19.6萬元調高到20.2萬元,差額扣除的部分有機會增加,對於家戶人口數多的,會比較有感。

在列報扶養親屬的部分,要特別留意,自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已經下修到18歲,所以滿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原則上都要獨立申報綜所稅,除非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纔可以被列報扶養。此外,如果子女在112年當年度才滿18歲,在今年5月申報的時候,可以自由選擇,要獨立申報或是被列報扶養。

■出售舊制房屋,留意設算標準調整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若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可以按照財政部公告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來計算所得。112年度的設算標準有重大調整,主要是財政部將高價住宅的認定標準,由原本臺北市7,000萬元、新北市6,000萬元、其他地區4,000萬元,調降爲臺北市6,000萬元、新北市4,000萬元、其他六都含新竹縣市3,000萬元、其他地區2,000萬元。調整後,符合高價住宅的申報案件將會增加,只要屬於高價住宅,出售時都要以房屋的實際售價來設算所得,不能以房屋的公告現值來設算所得,因爲舊制房屋,特別是持有3、40年以上的老房子,房屋的實際售價都遠高於公告現值,導致稅負可能會較原本預期大幅增加,有出售舊制房屋的民衆要特別留意這項改變。

■CFC獲利首次申報,兩種情況可豁免

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上路後的首次申報,是112年度綜所稅申報的一大重點。CFC課稅規定是說,如果臺灣個人持有設立在低稅負區的境外公司,而該境外公司是受臺灣個人所控制,那麼這間境外公司就屬於臺灣個人的CFC,如果臺灣個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合計對CFC的直接持股達10%以上,而且不符合豁免條件,臺灣個人就要將CFC的當年度獲利,按照持股比率,計入臺灣個人的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

所謂的豁免條件,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條件是在設立登記地有辦公室、有員工、有營業活動、而且消極性所得佔比低於10%。第二種是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獲利,不超過新臺幣700萬元,但要留意,同一申報戶內的個人,所有持有的CFC的當年度獲利,要合併計算,來跟豁免門檻做比較。

由於CFC的當年度獲利,要以按臺灣會計原則編制,且經會計師查覈簽證的財務報表爲準,所以在辦理CFC所得申報時,除了基本的關係人結構圖及持股明細表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檢附財務報表,另外,如果主張CFC有實質營運,符合豁免條件,就還要檢附實質營運活動的證明文件,供稅局審覈。此外,按照規定,只要臺灣個人持有CFC,即便符合豁免條件,也要辦理申報。

關於海外所得的部分,要特別提醒,海外所得不是國稅局提供查調的所得範圍,即便是採網路申報,下載的所得資料清單裡面也沒有,民衆必須根據往來金融機構發給的海外所得匯計單,自行申報。此外,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跟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不能跨年度互抵,也不能跟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互抵,最常見的,就是民衆投資境外基金,產生的海外利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而是要全額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