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爲美團外賣員承擔社保?這是個天底下最難的問題

12月23日,最高法舉行“強化欠薪治理 保障勞動權益”新聞發佈會。對於外賣騎手與平臺企業勞動關係的認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會上介紹,對於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周加海進一步說:

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是決定是否是僱傭關係的關鍵性指標。

應該說,周加海對這個問題是查閱了全球各種法學資料的。

但不幸的是,全世界的法學家們,絕大部分不具備基本的經濟學常識,因此,他們陷入了一種自找麻煩的困境當中去了。

誰僱傭了誰?這個問題,一點也不重要。

到底是誰僱傭了誰?

如果我們認定美團外賣小哥就一定是一個被僱傭者,那麼潛在的僱傭者有三個。

第一個,是經營餐廳的商家

在美團沒有出現之前,商家自己聘請外賣員,就是一個常態。

美團不過是爲商家們提供了無數個外賣員讓商家隨時可以用。

我們假設一份外賣的價格是20元,不考慮自動分帳系統的話,可以先將這20元轉至餐飲商家的帳戶當中,然後餐飲商家再付款給外賣員跑腿費和美團的佣金。

都是商家在付外賣員工資了,那還不是商家僱傭的嗎?

第二個,是消費者僱傭的

現在消費者可以在美團上找一個跑腿,讓他幫你同城買一堆東西送到你家門口,我也可以在一些搬運平臺,僱傭一個搬運工,讓他來幫我搬個傢俱上樓。

這時消費者就是老闆,外賣小哥就是被僱傭者,消費者在支付界面中明確看到了,他需要支付配送費5元。

還是這份外賣還是20元,在支付界面寫着,商家拿15塊,外賣小哥配送費5塊,商家再給美團1元佣金。

你看,這是不是消費者僱傭的呀。

第三個,那就是美團的合作對象運營公司

這個運營公司在當地負責招聘培訓外賣員,然後收到美團支付過來的配送費,然後再將這個配送費發給外賣員。

那麼消費者或商家先支付配送費給美團,美團再支付給運營公司,運營公司再支付給外賣員。

這只是第一種情況的三個僱傭者。

但還有第二種情況,那就是美團外賣小哥就不是一個被僱傭者,而是一個僱傭者,你會說,這怎麼可能?

這有什麼不可能的?

我認識一個拉貨的司機,他就告訴我,如果有工廠的活介紹給他,短期活給運費的10%,長期的活,一次性付我一千塊,他讓我幫他介紹業務,並願意支付給我佣金,就是要僱傭我做他的業務員嘛 。

外賣配送員,也是一個司機啊,他也在運貨啊,他也需要業務。

在沒有美團的時代,很多地方都有一個苦力市場,一大羣農村來的人,他們就想在市場上攬活,拉個平板車,站在街邊上等,有時一天都等不來一個主顧。

這時,你會發現,美團外賣小哥僱傭了美團公司,請他幫自己接業務。

這時,你可以這麼計算,20塊的外賣,14塊是商家的產品銷售價格,6塊是配送費,其中1塊是外賣員給美團公司的業務提成。

你幫我拉來了活,我給你一塊錢不是應該的麼?

不僅如此,美團還爲外賣員優化了路線,可以讓他進一個小區拿着幾份外賣,這樣跑一趟就能賺十幾塊,給他省了時間還增加了收入,付點錢給美團,很划算啊。

你說滴滴司機,是不是僱傭了滴滴幫他接業務,然後給滴滴公司業務抽成。

在沒有滴滴的時候,巡遊出租車需要在大街上邊跑邊看有沒有客人,這個跑的過程,就是成本,因爲要燒油啊,人還辛苦啊,還有交通風險啊,現在,不需要了,只需要車一停,聽手機響就可以了,辛苦程度降低了,還減少了油錢,找的客人還是最近的。

付點佣金算什麼呢?司機們願意與滴滴合作,就說明滴滴有利於他。

而滴滴爲了給司機拉客,先補貼了幾百億,把一大堆客戶吸引到滴滴上來,最後,你只需要付個業務費,就可以省時省力省油地接到業務,這當然受歡迎。

這個世界上最好的合作者,就是他幫你做一單業務,你付一筆提成給他。

如果讀者裡有願意來我公司做業務,並按這種模式與我合作的,我願意聘請一百萬人。

給我一單業務,我分一部分錢,我又不用發你的固定工資,我穩賺不賠呀。

你看,美團、滴滴及類似的平臺,是不是都是這種最佳的合作伙伴?

你看,你能分得清,是誰僱傭了誰嗎?

真正的僱傭者只有一個

周加海或許是位法學專家,但他真不懂經濟學。

因爲真正的僱傭者只有一個,那就是消費者。在正常的市場中,指揮平臺企業、外賣員、商家們應該如何工作的人,只有消費者。

這些人要想賺到錢,必須接受消費者的控制。

是美團及美團的運營公司在要求外賣員準點到嗎?不是,是消費者。

消費者如果等太久,他就不點了,這個業務就不成立。

歐美的外賣員送一份餐往往要一個多小時,也因此,當地的外賣市場不發達,因爲願意接受這麼多時間配送的消費者不多。

外賣員要想手機響個不停,業務忙不過來,就必須要準時送到,美團也必須用大數據和算法、路線規劃技術,讓儘可能少的外賣員送儘可能多的產品,還能儘快送到。

消費者是唯一可以真正控制美團小哥行動的人。

企業所制定的種種規章制度,不過是爲了迎合消費者需求的產物,表面上他掛在公司的牆上,實際上,是消費者用購買行動,一字一畫,寫出來告訴公司,你必須這麼幹,你這不麼幹,我就不買。

然而,這是消費者主權的經濟學理論,法學家們不懂,所以在全世界都在鬧笑話,爲了平臺企業是否僱傭了平臺上的商家,吵得一塌糊塗。

如果真要爲小哥們交社保,可以這麼幹。

每一次小哥們送一份外賣,就讓消費者付一塊錢社保費,現場收,不交的,馬上報警,把消費者抓起來,你居然不守勞動法,僱傭了我去給你拿外賣,還不給我付社保?

你這個老闆太黑心了!

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不同,平臺企業有兩個重要特點。

第一,它並不直接生產商品或勞務,而是通過數字化技術,爲買賣雙方的商品和勞務交易承擔一種中介作用。

美團和餓了麼利用數字技術各自搭建外賣平臺(手機App),顧客通過平臺可以購買餐館的食物,然後由平臺派人從餐館送達顧客。

第二,雖然本質相同,但是平臺使用了大量的“零工”。

傳統企業一般僱傭全職員工,生產或者提供服務時必須全天在崗,這是基於監督和管理的需要。

但是,爲平臺企業提供勞務服務的員工,很多是利用閒暇時間和零散時間,以兼職的身份靈活就業。因爲平臺通過手機應用程序和算法可以將員工及時、準確地派遣到餐館和顧客所在地點,所以平臺企業不需要員工到辦公地點來上班。

除了外賣騎手,還有大量的網約司機、快遞員以及各種家政服務員,通過加入某個平臺,實現靈活用工,並獲得工作報酬。

這就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

優步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網約車平臺公司,2014年9月16日,在“伯威克訴優步”一案中,原告伯威克(Barbara Berwick)認爲自己是優步公司的僱員(employee)而非獨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因此要求優步提供如下補償和賠償:

(1)應得的工資和未支付的工資;

(2)根據當地勞動法應得的報酬、損害性賠償;

(3)優步違背勞動法的罰金。

2015年6月3日,美國加州舊金山郡高等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原告是被告的僱員,理由是優步對司機在商業活動中的操作行爲有着完全的控制,參與到商業活動的方方面面,而不僅僅是提供平臺。

理由是:優步擁有司機和汽車的所有信息,司機和汽車都必須在平臺註冊;優步控制了司機的駕駛情況和收費情況;雖然汽車是司機的,但離開平臺的軟件無法開展業務。

因此,優步必須賠償司機在履行職責時所花的一切費用。

但原告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她可以漲工資或者要求最低工資,因此有關違約金和處罰金的索賠被駁回。

在上述判決中,法院認定優步作爲平臺公司對司機擁有控制權,因此平臺公司和司機之間屬於僱傭和被僱傭關係。

2019年9月,民主黨主導的加州通過了一項“零工法案”(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5,簡稱AB5),要求所有使用獨立合同工的平臺企業將員工當作僱員對待,這一法律將於2020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加州當地的兩大網約車巨頭優步和來福車(Lyft)表示抗議並拒絕遵守,結果2020年5月兩家公司被加州政府起訴。優步和來福車敗訴後,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但被法院拒絕。

美國屬於判例法國家,這一判例具有持續的法律效應。

優步怎麼辦?他們只能宣佈暫停在加州的網約車業務。

這一下可不得了,等於是美國加州法院直接將這一新生業態給乾死了。一時間輿論譁然。

在輿情洶涌中,加州上訴法院同意暫緩執行這一法律。

接下來,美國兩大網約車巨頭將修改這一法律的的議案列入了同年11月的加州全民公投的議程,並且成功通過。

加州人這次挺聰明,他們明白,要是不否決這條法律,以後這一地區就不會有網約車的存在了。

在英國,同樣的事件再次上演。

在英國,兩名優步司機向法院起訴,他們聲稱自己是優步僱傭的工人,因此有權獲得最低工資、假日工資和休息時間等就業權利。

2016年,一個英國地方法院認定優步和司機之間是僱傭關係,優步當然表示不服。

2021年2月19日,英國最高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認爲優步司機屬於優步公司的僱員,理由主要是五點:

(1)乘客是通過優步軟件叫車的,優步決定了價格;

(2)司機給乘客提供的服務內容(行程路線)是由優步決定的,不是由司機決定的;

(3)司機一旦登陸優步軟件,就不能隨意退出,否則會被懲罰;

(4)司機的服務質量由優步根據乘客反饋決定;

(5)司機不能和乘客直接交易,必須通過優步收錢。

總之,優步對司機擁有明顯的控制權,因此優步就是司機的僱主,兩者不是市場上的承包關係。

你看,英國法院就這麼判了。

不過法院判了後,到底優步應該怎麼樣發工資,提供退休福利等,英國的法官們商量了幾年,也沒有得出任何結論。

因爲雖然這麼宣判,但淪爲一紙無法執行的法律。

這些宣判,都說明了法學界的無知,以及對僱傭關係是合作關係本質的認知不清。

但是,中國最高法院的周加海既然說出這句話,就說明中國的法院,也在往這個方向思考,值得美團等平臺企業警惕。

美團們應該怎麼辦?

在餐飲企業對美團集體聲討時,我就寫過文章,給過美團建議。

當時餐飲企業控訴,說美團佣金收得太多了,高達20-30%,全靠壓榨商家賺錢。

這是美團這家企業不注重輿論風險的表現。

因爲美團收取的佣金包含了騎手的配送費在內,所有佣金顯得非常高。這個問題很好解決,只需要在結算單上,清楚地將美團的佣金和騎手的配送費分開就好了。

我就寫文章建議過美團這麼幹。美團現在的確將這兩筆費用分開了,但是不是看了我的文章,我不知道。

我認爲美團應該馬上採取如下措施,以減少被判定騎手爲其員工的巨大風險,這種風險程度之高,以中國的當下的勞動法,可以直接讓美團和餓了麼馬上死亡,退出市場,無法運營。

具體措施如下:

1、取消所有對美團小哥的紀律約束,不再進行任何罰款,相對於死亡,犧牲部分的客戶體驗,不是大問題;

2、由點外賣的消費者來挑選美團小哥,一點外賣後,跳出來幾個小哥,有長得帥的,有跑得快的,有業績好的,有離得近的,配送價格有高有低,由消費者挑一個。這麼做的目的,是將僱傭關係轉移到消費者。

3、由消費者自己定配送價,還可以加價,或減價,比如,報價5塊,有人接單,就有人送。沒人接單,那麼,這個訂單都不會發給商家。這個手段的目的是,工資不是美團發的,是消費者發的。在消費者支付後,完成訂單,馬上這一筆錢就轉到到外賣員賬戶。

4、由消費者支付美團的佣金,在消費者決定下單後,再跳出一個頁面,叫美團佣金訂單頁面,比如,20元的快餐,收5%,那就是收1元,由消費者支付,這樣商家們也無話可說,美團沒有收過外賣員、商家們一分錢佣金,是向消費者收取的佣金,你用我的軟件找到的外賣員和商家付我一點佣金,不應該麼?商家們還抱怨什麼呢?

5、取消外賣小哥身上的美團標識的衣服,你差那點廣告費麼?由小哥們自己買,隨便穿什麼。你不知道,當一個標誌打上去時,就有可能生是你的人,死也要當你的鬼嗎?爲了省點廣告費,何必冒這麼大的風險呢?中國未來的趨勢,就是社民主義觀念佔主流,你們看不清現實啊。

一份外賣還是20塊,只不過更改了收費的形式,但後果大不一樣。

在中國,可以賣奢侈品,可以多向消費者收錢,只要說清楚了價格就可以,但一旦被利益集團(勞工集團、餐飲商家集團)認定爲你是在壓榨,你就完了。

我再告訴美團的王興,你可知道,你自己的業務員,天天在說美團在壓榨商家。

中國太多不懂輿論的企業家了。

根據以上建議,這時,你再看最高法院周加海提出的判斷標準:

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是決定是否是僱傭關係的關鍵性指標。

沒有了紀律約束,你隨便上多少小時班,一天接一單也行。小哥沒有受到任何管理控制手段,僅登記身份證,他們就是平臺上的淘寶商家,也有評分有級別,由消費者自行挑選。

也不存在什麼算法規則,僅僅是幫助外賣員提供了最佳路線規劃。

也沒有處罰機制。不準時送達,由消費者與外賣員按某一規則約定扣減。

勞動者完全可以自己決定價格,因爲是消費者報價,外賣員接單,我就只跑八塊的單,五塊的單我就不跑,完全是可以的。

你看,完美避開一切這種成文法陷阱。

美團這些企業,不要太低估了法律的風險。當下的管理體制,的確有利於消費者體驗,有利於外賣員的收入,但是,要是被搞成一個有幾百萬員工的企業,要用勞動法來管理這幾百萬人的合同關係,那就不是體驗問題,而是一個必死之局。

當下的勞動法,讓企業根本無法對勞動力成本進行精確計算,特別是以勞動力爲主要成本的企業、人均產值低的企業,最低工資制,員工懷孕、怠工辭退、工傷、無固定期限、年年上漲的社保,而美團餓了麼正好符合這一特性,他們在這種管制下,絕對活不下去。

最終,有可能在無數“好心人”的呼籲下,把上千萬名外賣員的飯碗徹底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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