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改革撬動“共同富裕”:個稅、房地產稅有何新動向?

(原標題:稅制改革撬動“共同富裕”:個稅、房地產稅有何新動向?)

在完成脫貧攻堅後,中國瞄準共同富裕,並給出一個有挑戰的長遠目標:在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居民收入和實際消費水平差距縮小到合理區間。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除了要提高低收入人羣的收入外,規範和調節高收入也是一大重點。

近日,《求是》雜誌發表了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的重要文章《紮實推動共同富裕》(下稱“文章”)。文章指出,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徵。我們說的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羣衆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

文章在談到紮實推進共同富裕的六大要點工作中,其中之一是加強對高收入的規範和調節。而具體舉措中不少跟稅收制度改革相關,涉及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消費稅等。

多位財稅專家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要實現共同富裕需要加大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作用,文章在加強高收入的規範和調節上,指出了稅制改革新方向:個人所得稅中高收入人羣的資本所得徵管將明顯加強;房地產稅在立法推進同時,近期有望選取部分城市率先開展試點;消費稅在徵收環節後移的同時,一些奢侈品、高消費行爲有望納入徵稅範圍;公益慈善稅收優惠支持力度會加大,以鼓勵捐贈。

高收入個稅徵管強化

目前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較大。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係數,自2008年達到峰值(0.491)後,呈現波動下降態勢,2020年降至0.468。不過這一數值仍處於較高水平。

而縮小居民收入差距,需要增加低收入羣體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羣體比重,合理調節過高收入等。

文章指出,在依法保護合法收入的同時,要防止兩極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範資本性所得管理。要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要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研究擴大消費稅徵收範圍。要加強公益慈善事業規範管理,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高收入人羣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第一財經,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目前真正的高收入人羣中,不少收入來自於利息、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等資本性收入,部分人通過隱瞞這部分收入或惡意稅收籌劃等手段偷逃稅。因此需要規範資本性所得管理,即通過強化徵管,使得高收入人羣資本性個稅收入應收盡收,來合理調節過高收入。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範子英也認爲,未來個稅改革,將會進一步加強對資本所得的徵管。

事實上,高收入人羣徵管已經在不斷強化。9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罕見首次披露三起高收入偷逃稅案例,一起是安徽某藥業公司老闆利用“陰陽合同”隱瞞股權轉讓收入逃稅案,另兩起是網紅主播偷逃稅案。

稅務總局表示,爲維護正常的經濟稅收秩序,各地稅務稽查部門與公安等部門通力合作,持續加強對高風險行業和個人的稅收監管,嚴厲打擊增值稅發票虛開騙稅和隱瞞高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等各類涉稅違法犯罪行爲,持續淨化稅收營商環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其中明確要依法加強對高收入高淨值人員的稅費服務與監管。隨後包括北京等省市出臺的深化稅收徵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提高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高收入高淨值人員的稅費服務和監管水平。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李旭紅教授告訴第一財經,資本利得的徵稅關係到高收入的調節,但是,高收入規範的稅收調節不一定從稅率上調節,也可以從有效徵收率上着手,當有效徵稅率提高之後,稅收的調節效應更爲顯現,不但促進了稅收公平,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稅收的調節效率,使其發揮實際作用,促進共同富裕,並不會抑制高收入人羣及企業對於社會貢獻的積極性。

2019年個稅改革一大要點,是首次將工薪、勞務報酬四項收入合併爲綜合所得,施行3%~45%統一超額累進稅率,邁出綜合稅制第一步。財政部也曾公開表示“十四五”時期將進一步擴大綜合所得範圍。學界熱議資本所得是否納入綜合所得範圍。

粵開證券研究院副院長羅志恆告訴第一財經,目前勞動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爲45%,而資本所得稅率爲20%,未來可能推動實現所有收入一視同仁,將資本所得納入綜合所得。

房地產稅試點的信號

除了個稅外,房地產稅也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中國對個人住房免徵房產稅,而當前稅制改革一大方向,正是對個人住房開徵房地產稅,取代當前的房產稅等稅種。房地產稅法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組織起草。

文章指出,要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

“這釋放了房地產稅將在部分城市開展試點的明確信號。房地產稅涉及方方面面,較爲敏感,因此推進非常慎重。中國不少成功改革採取先試點,然後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後,再全面推開。房地產稅改革也是如此,在立法推進的同時也開展試點,而試點經驗可以更好地推進立法工作。”施正文說。

5月11日,財政部官網發佈消息稱,當天財政部、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負責同志在京主持召開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聽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及部分專家學者對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李旭紅表示,房地產稅在促進共同富裕上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由於其是重要的財產稅,可以發揮對於所得稅補充的調節收入分配效應,因爲財富分配的調節,不僅僅是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的調節,還包括資本利得、財產性收入的調節,所以房產稅與所得稅相互配合才能夠發揮協同效應。

“但是畢竟房產稅徵收與房產的所在地密切相關,而不同地區之間的經濟結構、特點及規模不一樣,運用試點的方式可以更爲結合中國地方經濟的現實情況,並且發揮更好的調節效應。”李旭紅說。

羅志恆認爲,房地產稅開徵是大勢所趨,且試點箭在弦上,先試點再總結經驗並全國推行,這是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非常重要的方法論。在全面貫徹“房住不炒”以及推動中國從房地產繁榮走向科技和製造強國的大背景下,房地產稅不能缺位。

他表示,房地產稅開徵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推動其迴歸住房屬性。在當前共同富裕背景下,房地產稅能夠削峰填谷,促進社會更加公平。在當前房地產調控繼續強力進行,土地出讓市場快速降溫,此時必須要有新的稅種彌補土地出讓收入不足,並且要儘快實施。

消費稅擴圍

中國消費稅是針對特殊消費品徵稅,其中包括高檔手錶、遊艇、高爾夫球及球具等奢侈品,也能起到一定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2014年起實施的消費稅改革,對徵收範圍、部分稅目稅率進行調整,比如2016年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徵10%消費稅等。

文章指出,要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研究擴大消費稅徵收範圍。

施正文表示,目前消費稅徵收環節主要在生產端,而目前國務院明確的改革重點之一,正是將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至批發零售端,因此即便稅率不變,由於徵收環節後移就能起到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文章明確要研究擴大消費稅徵收範圍,未來更多的奢侈品、高檔會所等服務消費、高污染產品有望被納入。

羅志恆認爲,可以考慮對新增奢侈品(如私人飛機)和高消費行爲(如高級會所消費等)、高碳產品徵收消費稅。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的研究表明,消費稅擴圍可以將高標準、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比如私人飛機、高檔皮草產品、高檔箱包、紅木傢俱、不可降解包裝物等。一些高檔生活性服務、高耗能、高污染服務類產品也可以考慮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比如高爾夫、高檔演出等文化娛樂產品、高檔醫療保健服務類產品、高檔桑拿洗浴、賽車等高檔體育等。

文章指出,要加強公益慈善事業規範管理,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高收入人羣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

爲了推動共同富裕,中國正在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其中第三次分配主要體現在公益慈善,而這基於自願並非強制,爲了鼓勵高收入人羣慈善捐贈,國家通常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施正文表示,目前在慈善捐贈激勵力度上還不夠,比如實物捐贈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等,捐贈扣稅有比例限制等等。上述文章明確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未來這方面激勵力度會加大。

李旭紅認爲,可以擴大對個人捐贈所能享受的最高優惠扣除比例額度,同時適當降低對於慈善捐贈稅收激勵的門檻限制,包括適當擴大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範圍等。此外,還應當合理簡化免稅退稅的程序,讓企業和個人真正享受到捐贈相關稅收優惠的好處,提高其開展慈善事業的積極性,助力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從而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

羅志恆建議,可以考慮不設置慈善捐贈的稅前扣除金額限制,據實扣除。減少認證程序,降低抵扣的認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