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萬源農村商業銀行時任客戶經理劉維勝被警告並罰款人民幣5.5萬元

2024年7月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達州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達金監罰決字〔2024〕11號),劉維勝(時任四川萬源農村商業銀行(原萬源市聯社)個人金融部客戶經理(簡稱:四川萬源農商銀行)),其對四川萬源農村商業銀行貸前調查不盡職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直接經辦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達州監管分局對劉維勝警告並罰款人民幣5.5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