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兒少法不是保護加害人

司法院指出,兒少法保護的是被害兒少身分隱私,不是保護加害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共政策參與平臺近三年來有多件要求機關公開性犯罪者的姓名及照片等資訊、新聞媒體不用打馬賽克等提議,皆獲逾五千次附議而成案,顯見民衆有「知的需求」。許多人感同身受指出,現行規定存有漏洞,不公開資訊恐難以防範於未然。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迴應提案指出,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列管機制,也有加害人查閱機制,終生可以被查閱,學校、幼兒園、補習班、長照等機構僱用人員或召募志工時,可申請查閱應徵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

不過,目前僅限定教育、長照或安置機構等單位「被動」查閱,能否有效預防或防範狼師、讓大衆有所警覺仍遭質疑,若機構不申請查閱資訊,狼師仍有入侵校園、補教事業的可能,不如由政府機關「主動」公告來得有效。

有民衆質疑,酒駕累犯的姓名、照片,如今都上網公告,可能造成更多人受害的性侵高危險犯不僅不用公開,甚至可以不受限改名而持續侵害更多人?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的判決應以書面或上網公開,不過該條但書也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目前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只要涉及兒少案件,不論是否能辨識出被害人,幾乎都設定爲不公開,或是以「○○○」方式呈現被告姓名。

司法院指出,二○一九年九月曾發函各級法院,重申兒少法保護的是被害兒少身分隱私,不是保護加害人,部分案件若公開加害人身分會讓人辨識出被害者身分,例如父親對女兒性侵案,公開加害人身分等於公開被害女兒身分會造成被害人權益受損外,要不要公開加害人姓名背景要看是否讓被害人身分足以讓人識別,如果不會就要依法公開。

【記者林琮恩/臺北報導】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兒少法」保障主體是兒童及青少年,依法不得公佈性侵加害人身分的狀況,包括性侵加害人和被害人皆是兒少對象、案件仍在偵查期間、公佈其姓名可能使人聯想受害兒少時。若加害人是無相干陌生人,且公佈其姓名不致使人聯想受害兒少,案件已不在偵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