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兒童玩耍致他人車輛受損,法院:由監護人賠償實際維修費用
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 通訊員種政 嶽玲)四歲兒童玩耍時踩踏他人停放在路邊的車輛,致使車輛受損,如何認定侵權責任和賠償數額?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認定車輛的部分損害結果與兒童的玩耍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支持了原告提出的部分賠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任女士車輛維修費人民幣2750元。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22年10月4日,任某將自己的奧迪牌小型轎車停靠在東城區某道路停車位後去公園遊玩,回來時約18時30分許,發現段某(4週歲)在其轎車前機蓋上躺着,轎車上有多處劃痕,任某報警並拍攝現場照片,段某的父母也來到現場。18時50分許東城區某派出所民警抵達現場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任某赴北京某汽車修理廠修理車輛,後槓噴漆支出1000元、前槓噴漆支出1000元、機蓋噴漆支出1000元、前牌照板更換支出750元。
由於雙方對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任某訴至法院,要求段某及其父母賠償車輛維修費用3759元以及車輛折損費用10000元。被告一方認爲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車上劃痕系段某造成,原告提交的維修單據描述含糊,亦未對車輛折損提交鑑定等相關證據,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被告段某的侵權行爲給原告車輛造成了損失,段某作爲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因其侵權行爲給對方造成的合理損失,段某的父母作爲其監護人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就原告主張的修車費用,其中前槓、機蓋、前牌照板的維修費用能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後槓維修費用,因現有證據難以證實後槓損失與段某行爲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告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實侵權行爲造成了車輛折損及折損的具體金額,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對原告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段某及其父母賠償任某車輛維修費2750元,駁回任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後,雙方均服判,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