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半年內執行」公投案 中選會:限期補正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本報資料照片)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6)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臺灣百合公義協會理事長徐紹展領銜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增訂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死刑之執行,應於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前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此外,郭璽領銜提出之「您是否同意:65歲以上住民,在公開合法場所打麻將輸贏新臺幣一千元以內,應該視爲符合刑法第266條第3項賭博罪但書之規定,排除該條文處罰?」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經審議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覈。經審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爲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中選會表示,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最新進度,民衆可至該會網站「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查詢(https://web.cec.gov.tw/referend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