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有望落戶港交所 年內募資額已超去年全年

本報記者 周尚伃

SPAC火了,已從華爾街“蔓延”至亞洲。

2020年,美國資本市場通過SPAC方式上市的公司數量及募資額均超越傳統的IPO上市,備受全球資本市場參與者的關注。近日,據彭博報道稱,港交所有望最快在年內引進SPAC模式。但對於不少投資者來說,SPAC還是一個陌生詞。

爲此,《證券日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專家,深度解讀SPAC上市的模式、優勢和風險,以及港交所引進SPAC模式後將爲投行帶來什麼樣的業務機會。

SPAC的優勢與風險

SPAC即“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是一種爲企業提供上市融資的投資工具,是由共同基金、對衝基金等募集資金而組建上市的“空殼公司”,公司除資金外沒有其他實質性資產。SPAC公司通過尋找未上市的目標公司,對其投資併購,幫助其實現上市目的。如果18個月或24個月內沒有完成併購,那麼這家“空殼公司”將面臨清盤,將所有託管賬戶內的資金附帶利息全額歸還給投資者。

2020年以來,SPAC熱潮驅動了美股IPO回暖。《證券日報》記者查閱SPACInsider數據發現,2020年共有248家SPAC在美國資本市場上市(約佔當年美股IPO數量的52.7%),累計募資額達833.35億美元(約佔當年美股IPO募資額的53.5%),首次超越傳統IPO上市模式。僅2021年以來,完成IPO的SPAC數量已達296家,總募資額達966.33億美元,已超過2020年全年SPAC總募資額。

SPAC隊伍迅速壯大,國信證券非銀團隊將其歸因爲“得益於多方因素的推動,包括交易所及監管層面。”

相較於傳統IPO模式,SPAC模式具備哪些優勢?寶新金融首席經濟學家鄭磊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SPAC模式規避了IPO對上市企業經營連續性的要求,與一些資本市場關於借殼上市的現行規定是有衝突的。比如,一些資本市場要求,上市的殼公司通過併購裝入新的經營資產前,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以防止一些企業刻意迴避IPO流程而抄捷徑上市;另外,IPO上市的審查也比借殼上市更嚴格。”

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研究員趙亞贇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補充道:“相比傳統上市模式,SPAC模式效率高、費用低,且殼資源乾淨,沒有歷史負債及相關法律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都是優勢與風險並存。據悉,美國證監會(SEC)已向華爾街各投行致函,要求其提供關於SPAC或相關交易的信息,以及保薦人如何管理SPAC相關風險。

對此,趙亞贇解釋道:“SPAC模式有一定投資風險,比如容易誇大預期回報,對發起人和標的公司過於友好,併購完成後一旦業績不及預期,散戶很容易蒙受巨大損失。”

港交所擬引入SPAC模式

近日,據彭博報道稱,港交所最快在年內引進SPAC上市,預期6月份將就修改《上市規則》框架諮詢公衆意見,目標是年底允許SPAC在港交所上市。

對此,趙亞贇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港交所已準備引進SPAC模式。當前全球流動性充足,資金追逐高增長的新業務,中國香港是自由港,港交所適合先試先行,開展SPAC模式正是時機。但在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嘗試還需謹慎。由於SPAC模式是反向收購,對標的公司的評估,監管層難以像IPO那樣進行審查。被收購的標的公司大多是‘風口公司’,很難用傳統財務指標來評估,容易引發風險。在目前嚴控金融風險的背景下,中國內地股市還不宜很快引入SPAC模式。”

“港交所如果引入SPAC模式,需要對現有的借殼上市和IPO規則進行一定程度修改,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港交所如果接受SPAC,就應允許已上市公司清理完非現金資產和負債後,可以同樣作爲SPAC進行借殼上市操作,但這與目前有關規定是不一致的。”鄭磊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SPAC成立時,大多已物色好收購標的,纔會選擇SPAC上市,收購的前期準備工作大多已完成,因此操作起來效率非常高。但A股上市公司遵守的《公司法》尚無設立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的相關規定,因此在A股市場推行SPAC模式困難還很大。”

有望拓展投行業務

近年來,隨着SPAC在美國資本市場受到投資者熱捧,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德意志銀行等知名投行也越來越重視該項業務。

據SPACResearch數據,2020年共有71家投行“分食”美股SPAC市場,承銷商前三名依次爲瑞士信貸、花旗、高盛,這三家投行在SPAC市場的承銷金額分別爲133.2億美元、104.8億美元、78.1億美元,參與家數分別爲41單、40單和31單。

對此,鄭磊表示,“SPAC作爲一種上市工具,如果被監管機構接受,等於爲投行增加了一項保薦和融資服務業務。”

“如果投行利用其交易資源爲資管業務開疆拓土,利潤會更可觀。要知道,發起一家SPAC,發起人基本可以免費獲得SPAC股權的20%作爲激勵,且激勵條款不限於此。如果併購後股價表現好,自營資金會獲得更豐厚的回報。”國信證券非銀團隊補充稱。

中泰國際研究部副主管趙紅梅同時提出:“一旦港交所准許SPAC上市,將給中資投行帶來較大發展機遇,因爲中資投行在SPAC業務上具有一定先天優勢,擁有充沛的資金實力,金融人才儲備豐富,可自行或尋找合適管理人出資發起設立SPAC。另外,中資投行手握大量待上市企業資源,可以更便捷地把SPAC和企業進行合併,以此獲得超額利潤。不過,SPAC對投行的綜合能力要求更高,尤其是在機會發現、資產定價、風險識別、結構設計等高階能力上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