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F管制爭議再起 環團憂心空污加劇、要求嚴格管制

環團會前舉辦記者會強調,反對事業廢棄物作爲第3類資源循環燃料,也擔憂與其他類資源循環燃料(如SRF)混燒,恐衍生更多污染,危害國人健康、加劇環境污染。(劉宗龍攝)

固體再生燃料(SRF)管制寬鬆引起不少爭議,環境部先前預告修正SRF相關空氣污染防制修正草案,其中新增「資源循環燃料」並分爲3類別,28日下午將召開研商會議。環團會前舉辦記者會強調,反對事業廢棄物作爲第3類資源循環燃料,也擔憂與其他類資源循環燃料(如SRF)混燒,恐衍生更多污染,危害國人健康、加劇環境污染。

南部反空污大聯盟召集人洪秀菊強調,未來許多工廠將使用資源循環燃料,其中第3類屬於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完全是包着糖衣的毒藥,甚至會與第1類及第2類(SRF)混燒,臨海工業區居民將承受更多污染,反對事業廢棄物成爲第3類資源循環燃料,質疑政府如何檢驗其安全性。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也說,反對污泥類事業廢棄物作爲第3類資源循環燃料,並與第1、2類混燒,資源循環再利用應符合聯合國永續指標,農林植物、木材及其殘留物未經化學處理作爲燃料使用,纔是真正綠能。

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指出,草案僅要求使用第2類或第3類資源循環燃料者,監測一氧化碳及氯化氫,應至少比照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增加監測氮氧化物、氧氣、排放流率及粒狀污染物。

民衆黨立委陳昭姿則認爲,環境部爲達到當初前總統蔡英文2025年設定再生能源20%目標,硬將SRF歸類成再生能源,手法非常粗糙,環境部不只用沒有強制力的指引、行政指導規範SRF廠,應訂定資源循環燃料製造、使用與查覈法規 。此外,生質燃料纔算綠能,塑膠類及事業廢棄物作爲燃料都不算,經濟部應該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環境部大氣司迴應,本次草案規定,只要第2、3類混燒,即適用1年須檢測4次的最嚴格標準,盼加強廠商燃料選擇,且原本即規範大型SRF廠監測特定污染物,考量一氧化碳及氯化氫與戴奧辛相關,列爲新增監測項目。

大氣司強調,現行SRF廠空污防制相關規定較寬鬆,草案加嚴管制,環境部是以負責任態度面對SRF,不會急就章。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則指出,「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是《廢棄物清理法》授權訂立,旨在強化SRF廠前端管理,業者違反規範,就回歸廢清法處理,不是沒有罰則或強制力,不過該規範屬於行政命令,環境部將綜合SRF相關管制、指引,制定成管理辦法,目前正與各地方環保局、SRF廠研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