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及廖國棟延押須轉送立院 司法院說話了
臺北法院審理立委蘇震清、廖國棟延押案,透過司法院「轉送」公文給立法院,司法院解釋堅守維護審判獨立,接獲各級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徵詢立法院許可的函文,及立法院回覆函文,即刻代爲函轉,不涉入任何審判事項。
今年9月,北院裁押蘇震清、廖國棟之前,是由北院直接發函詢問立法院,這次北院是透過司法院「轉送」公文,據瞭解因司法院日前發函給各級法院,要求若有案件需徵詢立法院許可時,要透過司法院轉送立法院。
但此舉引發法界的質疑,認爲侵犯審判核心之虞,但司法院指出,徵詢的流程未涉及審判核心,而是屬於程序事項並沒有強制力,若法院堅持直接函詢立院,司法院也尊重審判的合議庭的決定。
司法院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而關於徵詢許可之「程序」如何進行,憲法或其他現行法並未有所規範。
司法院考量該程序事項未涉及審判核心,且該憲法上特權既屬立法院,故關於其程序事項宜尊重立法院具體形成;類此情況日本國會法規定,法院應向內閣提出請求書,由內閣轉知國會,而德國聯邦衆議院議事規則規定,法院應經聯邦司法部長向聯邦衆議院議長請求。
司法院因此在今年11月19日函各級法院,說明前揭考量事項,並請法院於另有法規可資依循之前,倘認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徵詢立法院許可時,請函由司法院轉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