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帳戶「2萬賣詐團」害9人遭騙170萬!倒貼錢求和解 結局仍被重判

▲屏東男帳戶2萬元賣給詐團,害9人遭詐騙170萬,事後賠償6萬多元和解,結局仍被重判。(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丁姓男子爲賺取2萬元報酬,將銀行帳號交給詐騙集團使用,進而導致蔡姓、鄭姓等9人被詐騙170萬餘元。屏東地院一審依洗錢罪判處丁男4個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檢方認爲一審量刑過輕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考量丁男犯案情節重大,加重改判6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丁男爲了賺取2萬元報酬,在明知道將銀行帳戶隨意供他人使用,可能會導致帳戶淪爲犯罪集團洗錢、詐騙的犯罪工具, 2022年12月仍把帳戶交給真實身分不明、在LINE暱稱「小靜」的詐騙集團成員,導致詐騙不但利用該帳戶成功洗錢,並詐騙吳姓、爐姓蔡姓、鄭姓等9人共170萬餘元。

事件直到吳姓、爐姓受害人報案後才曝光,丁男也因爲提供銀行帳戶,被認定是詐騙集團的幫助犯,被檢方依違反《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起訴。

屏東地院一審依洗錢罪判處丁男4個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檢方認爲9名受害人損失超過170萬,丁男僅與蔡姓、鄭姓2名受害人達成和解,賠償2人共6萬3千多元,比例仍屬過低,難以填補受害人損害,量刑並非妥適,決定上訴並要求從重改判。

丁男則主張,他只獲利2萬元,已經盡力賠償受害人,認爲一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

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爲,丁男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受害人賠償和解,但考量丁男爲牟己利,就將帳戶提供給詐團洗錢、詐欺使用,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之影響,審酌後加重改判6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