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監獄管理員助夾帶菸酒 法院判決出爐

矯正署臺北監獄李姓、黃姓管理員涉嫌在2022年分別爲受刑人夾帶物品到監獄,協助受刑人取得香菸、酒類、影音播放器等,其中李男共獲取28萬元報酬。桃園地方法院宣判,李男、黃男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不過皆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20萬,可上訴。(賴佑維攝)

矯正署臺北監獄李姓、黃姓管理員涉嫌在2022年分別爲受刑人夾帶物品到監獄,協助受刑人取得香菸、酒類、影音播放器等,其中李男共獲取28萬元報酬。桃園地方法院宣判,李男、黃男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不過皆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20萬,可上訴。

桃院審理,李姓、黃姓男子2019年7月擔任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員,其中黃姓受刑人等人在2022年6月時,想要用行動電話在監內上網娛樂並與監外友人聯繫,及取得菸酒、MP4、記憶卡等物品在監內私下轉售牟利,與許姓受刑人一起和李男約定夾帶香菸、高粱酒、干邑白蘭地、手機、MP4、小硬碟、藍芽耳機及記憶卡等3C產品,並給李男金錢。累計夾帶香菸80條、高粱酒10瓶、白蘭地2瓶、手機2支、MP44臺、小硬碟、藍芽耳機、記憶卡等,李男獲得28萬報酬。

黃男則是2022年2月爲3名受刑人夾帶高蛋白粉2盒、MP55臺、記憶卡5張、識別證套、原子筆等物品給受刑人。

李、黃等人坦承犯罪,法院審酌李、黃無任何前科,收受賄賂及所圖利益非屬鉅額,且2人配合檢警調查、詳細交代行爲細節,認爲2人經過偵查、羈押、審理程序後,皆知警惕無再犯之虞。

法院判決李男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30萬。黃男3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其餘行賄的黃男、許男依照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罪有期徒刑8個月、6個月,各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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