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中火「起火空汙」罰500萬遭撤銷 最高行:中市環保局裁量怠惰

臺電臺中火力發電廠煤炭輸送帶2021年6月起火,燃燒煤炭產生的異味與明顯粒狀物的黑煙嚴重影響空氣品質,臺中市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臺電500萬元罰鍰、電廠廠長參加環境講習8小時。臺電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但最高法院認爲臺電雖違規,臺中市政府卻以錯誤的條款開罰是裁量怠惰,今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中市環保局2021年6月10日上午,查獲臺電中火麗水廠區的煤炭輸送帶因運輸過程起火燃燒,產生大量黑煙明顯粒狀物、異味,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依空污法第67條第1項等規定處臺電500萬罰鍰。臺電不服處分,提起訴願但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

臺電主張當天沒有設備異常,是落煤黏着滾輪軸承摩擦起火,當天狀況是突發、不可預見事故,非臺電刻意所爲,未違反空污法規,且裁罰金額有違比例原則。但中高行認爲臺電是國營企業資方,應有較高遵守行政法義務,違反空污法受責難程度重大,環保局甚至可勒令停業,但僅處最高罰鍰,判臺電敗訴。

臺電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是規範「粒狀污染物」的空氣污染行爲,而同條項第3款是規範「異味污染物」的空氣污染,兩者爲不同的污染物,行爲態樣、測量標準及規範目的等基礎事實都不一樣,處罰時依個案裁量所考量的因素也不相同。

最高行指出,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形成行政處分的本質並不一樣,不是理由追補可以容許的範疇,中高行審認臺中市環保局追補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裁罰依據爲合法,適用法規不當、判決理由不備。

最高行表示,臺電管理不當確實有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但中高行卻認爲臺電沒違反該條款的論據,理由前後矛盾。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前)依空污法第85條第2項的授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詳列罰鍰裁罰公式及加重或減輕處罰事項等客觀標準,違反者原則上應先依空污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的裁罰因子計算罰鍰額度。最高行指出,若認違反空污法行爲「情節重大」,依空污裁罰準則第3條第2項所定公式計算裁罰額度仍過輕,才例外以空污法第9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而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

臺中市環保局以臺電符合空污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所定「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500萬元,不採空污裁罰準則所定公式計算裁罰額度,沒有具體的說明,也欠缺相關證明,裁量怠惰。

臺電臺中火力發電廠煤炭輸送帶2021年6月起火,臺中市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臺電500萬元罰鍰、電廠廠長參加環境講習8小時。臺電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但最高法院認爲臺電雖違規,臺中市政府卻以錯誤的條款開罰是裁量怠惰,今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