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續戰超頻 嗆「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已過時

臺灣大哥大。(臺灣大提供)

兩大電信合併案引爆頻譜超標爭議,臺灣大哥大今日再度高分貝回嗆,表示即使是用最寬鬆的算法,遠傳、中華都有超標是不爭的事實,超標數額及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且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繫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此法已經過時,且「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此規定,在技術可行且五家業者皆已轉軌情形下,自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

臺灣大表示,「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已預留主管機關之裁量權,且中華電信已依該規定被通傳會覈准在中華、亞太頻譜交易案中,超標持有頻譜,已有前例在先,如今無視該項規定存在,是否認定第12條第4項爲僅限中華使用之帝王條款?以龍頭之姿意圖創造不公平競爭環境,此舉正是反競爭行爲的標準案例。

臺灣大回嗆,在既有頻譜上持續建設,維護臺灣之星280萬用戶最大權益,纔是併購案概括承受的精神所在,競業打着市場公平競爭的大旗,實則心底盤算一石三鳥:拿了頻譜不建設:有業者輕易說繳回,是要藉此掩蓋過去未在該頻段積極建設之事實。業者取得頻譜當下即負有建設義務,任意繳回無疑是罔顧建設義務,再回過頭要求積極建設的業者繳回正在使用的頻譜,是不正當競爭手法的最佳寫照。

臺灣大也批,主動繳回等於拋棄責任:藉由繳回閒置中不建設的頻段,甩開責任,每年還能少繳頻率使用費。看似豪氣干雲繳回,實則傷害數百萬用戶權益:閒置頻譜與幾百萬用戶使用頻譜之重要性不可一概而論,競業欲繳回閒置頻譜以降低成本,卻罔顧原臺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此舉無疑是以私害公。

臺灣大說,自4G以來,臺灣電信市場一直都是1大2中2小的格局,衆所周知,頻譜爲電信產業經營之根基,也是最稀缺的資源,歷年頻譜競標過程中,最大業者挾其市佔率之絕對優勢,每次都是標好標滿,持續累積業界最大頻譜資源,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挑戰者後來居上。

臺灣大說,如今龍頭業者指控我們合併案爲「限制競爭」,讓身爲一直在後方努力追趕的業者甚感困惑、只能苦笑。臺臺並後無論3GHz以下、6GHz以下總頻寬及用戶數與龍頭相比,仍處於相對劣勢,如何承擔得起「限制競爭」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