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人「上官媒當評審」不罰 陸委會:個別商演不是員工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民衆黨立法院黨團17日質疑陸委會對「來自臺灣白宮記者張經義違法認定標準,指臺灣許多藝人都上東方衛視節目擔任評審,前教育部長吳茂昆也曾在大陸一級官方學術機關擔任顧問,是否也涉及違法。對此,陸委會迴應,藝人蔘加節目錄制與擔任官媒職務性質不同,沒有違反《兩岸條例》的問題

陸委會表示,吳茂昆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赴陸短期交流權責機關教育部已說明,若爲短期講座或交流,而不涉及兼職、兼課或職務聘任,尚不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及教育人員相關規定

▼張經義因擔任東方衛視記者,將被陸委會查處。(圖/翻攝自張經義之《白宮義見臉書

陸委會指出,臺灣藝人蔘加陸方官媒頻道的節目,與擔任官媒的職務,二者性質不同,「臺灣藝人擔任節目主持人或評審,一般是個別節目商演性質活動身分稱謂,既非爲官媒員工,也無官媒職務身分,沒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的問題。」

外界也有聲音質疑《兩岸條例》規範模糊、包山包海,希望政府機關能給予明確標準。對此,陸委會強調,陸方黨政軍組織數量龐大,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錯綜複雜,在規範操作上,不可能將所有組織名稱鉅細靡遺、詳盡列舉,該公告以「所屬事業單位」作爲概括條款予以規範,其意義明確,足使一般民衆得以理解、預見規範內容

▼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圖/記者蔡紹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