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妙齡女被四輪按喇叭「嚇到」 回敬中指 下場曝光

臺中市王姓女子在去年間騎機車行經西屯區時,遭林姓駕駛按鳴喇叭,王女伸中指回應,遭法院判拘役10天,可易科。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王姓妙齡女子在去年騎機車行經西屯區時,被一輛要右轉的轎車按喇叭當場不滿,伸出中指問候該輛轎車駕駛,隨後駛離,該名轎車林姓駕駛認爲王女涉嫌公然侮辱,使用行車記錄器的影像爲證,向警方提告。王女到案辯稱,當時聽到轎車喇叭聲,「嚇到直覺比中指」,沒有公然侮辱意思,但不被法官採信,判拘役10天,可易科1萬元。

判決指出,王姓女子(27歲)在去年6月26日下午4時許,騎機車行經西屯區甘肅路2段、甘河路交岔路口時,因不滿林姓男子駕駛的轎車對她按鳴喇叭一聲,王女即當場對林男伸出中指回敬,林男事後提供行車記錄器給警方,提告王女公然侮辱。

王女到案後,雖然不否認有伸出中指的行爲,但是辯稱,當時林男駕駛的轎車要右轉駛入停車場,如果她沒有直接超過林的車輛,就會被林車撞到,而且當天有下一些小雨,被喇叭聲嚇到之後,「很直覺就比出中指」,不是要侮辱林男,而是被嚇到後的反射動作。

臺中地院審理後認爲,所謂「侮辱」,包括以抽象言語、舉動對他人表示輕蔑,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客觀上有損害他人人格之行爲而言,而王女在公共場所,對林男做出「比中指」的手勢,屬於粗鄙舉動,圖以輕蔑、攻訐林男人格,使人感受難堪,構成公然侮辱罪,依法判拘役10天,可易科1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