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施暴同居人兒女 男遭判3年10月

臺中張姓男子涉嫌毆打張姓女友的一對兒女,法官認爲他惡行重大,判他有期徒刑共3年10月。(本報資料照片/林欣儀臺中傳真)

臺中張姓男子與張姓單親媽媽交往,有時會協助照顧女友的一對兒女,卻趁機毆打、扭轉女友年僅6個月大兒子的四肢、還用手指彈小孩舌頭,之後張男又以「不求人」毆打張女的女兒,兩個孩子分別經醫院、生父發現通報才揭露此事。臺中地院法官痛斥張男惡行重大,依對兩個兒童犯傷害罪共判他3年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女與前夫李男育有1女1男,兩人離婚後,張女帶着兒女同住,張男有時會到張女住處,偶爾也受託照顧孩子。2021年11月24日、25日,張女帶着女兒外出時,將小兒子託給張男照顧約1小時,未料,張男竟毆打、扭轉、彎折孩子的四肢,並以手指彈孩子舌頭。

25日晚間,張女幫孩子洗澡時發現兒子手無法擡起,帶着小孩就醫,才知兒子四肢都有骨折情況,醫院認定是受虐導致,通報社會局處理;張男則在張女兒子受傷住院後搬到張女住處同居,並協助照顧張女的女兒。

沒想到,張男又趁張女不在時以「不求人」毆打其女兒,導致左上背、右大腿及左臀部擦挫傷,直到2023年2月間,張女將女兒交由李男照顧,李男友人在幫小孩洗澡時發現傷勢並報警。

張男僅承認打張女女兒屁股、否認打張女兒子,他辯稱,只是坐在旁邊看顧小孩、沒有碰觸到孩子,6個月大孩子的骨骼較脆弱,可能有照顧方式錯誤,但沒有蓄意毆打、彎折四肢。

法官認爲,張男未盡成年人保護、照顧兒童義務,反對小孩做出毆打、扭轉四肢的殘忍行爲,惡行重大,且他犯後否認對張女兒子施暴、至今沒有賠償被害人,依對兩名兒童傷害罪分別判他3年6月、4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