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小六生案警方進校園惹議 教育部明訂教師處理方式

教育部表示,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林志成攝)

針對臺中市發生「老師被學生(國小)打而後報警,警方入校園帶走學生」事件,教育部表示,已請各校請各校與轄區警察分局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此外,對於不服管教的學生,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

臺中市今年3月發生一起師生衝突,一名國小6年級學生竟拿樂樂棒球棒毆打體育老師,氣得老師在隔天報警,由員警將學生帶走,此舉遭家長質疑校方放任警察帶走人,並在社會上引發軒然大波。

教育部表示,爲維護校園安全、提供學生安心就學環境,本部已依「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規定,請各校與轄區警察分局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

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若往後學生於課堂上和老師發生衝突,教育部有無建議老師該如何處理?教育部表示,已於2月5日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得基於引導學生髮展之考量,衡酌學生當下身心狀況,採取一般管教措施,如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圖書館、輔導處(室)或其他適當場所,參與適當之活動,以達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泄壓力之輔導目的;須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其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儘管教之責任。

教育部說,學校如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爲或遇明顯有輔導需求者,依據「少年偏差行爲預防及輔導辦法」及「學生輔導法」規定,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劃,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相關機關(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