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阿扁 政治挑戰司法

(圖/本報系資料照)

據媒體報導,520前或有可能特赦保外就醫中的陳水扁,但除已判刑之龍潭購地收賄案、元大並復華收賄案、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及海角洗錢案外,仍有4大案因病停審中。赦免法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執行;其構成要件爲受罪刑宣告之人,對未判刑之案不在適用範圍,且即使符合構成要件,其法律效果限於免除其刑執行,未免其刑名。況因病停審之案,並不構成特赦要件。

有論者認爲,只要將海外不法資產匯回,即可思考特赦。然而,法律構成要件適用與法律效果之產生,若能分離處理,就如同銀行行員挪用公款被發現後繳庫,難道就不成立犯罪行爲?關鍵在於,司法案件若要以政治力解決,在法治國憲政原理下,仍應有法制爲本;而政治力若要挑戰司法,也須在司法獨立界限外方有其空間。

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底線,但觀諸過去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及晚近憲法法庭判決,在主文提及「正義」的不過寥寥7案,僅1案爲刑事,其他多與稅法財產權有關,可見「正義」在我憲政發展中何其難求,要具體落實十分不易。

觀諸過去歷任總統實施的特赦,1965年特赦彭明敏;1990年特赦則主要是李總統上任之初針對美麗島案受刑人;扁及蔡總統任內亦行使過特赦案,行憲迄今計8次,有政治犯者、有冤獄者,尚屬審慎爲之。尤其政治犯在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廢止後已走入歷史,有其時代考量。

另因病停審的案件,亦無法適用特赦。原因在於,其因病之構成要件是否可無限期不予處理,是否會影響司法體系當中其他因病停審案件的共同標準,不無疑問!「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始自史記商君列傳,古有明訓,足見平等制度可貴。

特赦的意義本不在挑戰司法威信,而在補審級救濟之窮!在權力分立制衡的民主憲政體系架構中,行政、立法、司法各有其界限。司法案件若已刑事確定判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仍可以審判違背法令爲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救濟。

而特赦之所以存在,究竟爲總統之統治權行爲或立法院之立法權行爲?若純粹爲總統統治行爲,何以有赦免法法律之頒佈公告生效!法律保留是立法院權限,故構成要件適用,已非行政權裁量空間。總統府發言人5月7日也僅能表示,總統府現階段立場仍是希望確保陳前總統獲得妥善健康照顧,並依相關法律規範辦理。

姑不論未來走向如何,但「民之所欲常在我心」,希望不是政客們的口號,尤甚重要的是司法威信近年屢受挑戰,司法威信尺規建諸不易,繫於民心肯定。當不同標準出現,一定要有合法正當理由以昭公信,否則鬆動失序也在手握公權力者一念一夕之間。(作者爲開南大學法律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