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慘被當「豬仔」凌虐慘死 臺版柬埔寨案4人重判定讞

最高法院。(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男子劉益亨等4人加入詐欺集團,林男在2022年底提供人頭帳戶後,慘遭劉等人當成「豬仔」拘禁,上手銬腳鐐、以膠帶矇眼及封口,分持手銬、球棒及徒手輪番毒打凌虐,致腦損傷死亡。此件「臺版柬埔寨案」一審依重傷害致死等罪各判4人有期徒刑16年6月至10年6月不等,其中劉男遭判15年6月,臺中高分院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劉益亨、鄭名良、任睿麟、黃偲維等4人加入詐騙集團組織,每天領薪8000元,非法拘監視禁「豬仔」,林男在2022年12月6日將銀行帳戶資料交給詐團作爲人頭帳號後,隔天凌晨被劉等帶到中市北屯區某據點私行拘禁。

劉等人分工凌虐「豬仔」,對林男上手銬、腳鐐,以膠帶矇眼、封口,因林男不願就範而掙扎、喊叫,劉等下重手教訓,壓制林手腳後,再持手銬及球棒輪番敲擊林頭部,造成他腦損傷死亡。

林慘遭打死,劉等人發現他突沒動靜、沒呼吸心跳,慌張持電擊棒、以CPR與人工呼吸等搶救,但已無力乏天。全案經臺中地院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依重傷害致死及私行拘禁罪判刑。

一審量刑,分別是劉益亨判刑15年6月,鄭名良則是與另一名少年共同犯罪(由少年法庭審理),應加重其刑而判刑16年6月。

其餘二名被告任睿麟、黃偲維,各判12年與10年6月,任男與黃男另犯私行拘禁罪,各判6月,此部分得易科罰金。

劉男等4人上訴,主張所犯爲傷害致死或私行拘禁致死等罪;檢察官則上訴主張構成殺人罪。

臺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定劉等4人具重傷害犯意聯絡,與被害人林素不相識,爲遏止他反抗、掙扎而教訓攻擊,使用兇器手銬及棍棒都是拘禁制伏物,並非刀槍,認爲屬偶發攻擊行爲,並非殺害及預謀計劃,且發現林有異狀後即停手,有挽救動作,難以認定有殺人犯意。

合議庭認爲。原審量刑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未濫用裁量權限以致輕重失衡,判決駁回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