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鑫、昶虹續停止買賣  隆銘取消分盤交易

▲證交所配合第二季財報出爐,公告相關處置。(圖/記者屠惠剛攝)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經形式審閱國內上市公司(除金融保險公司計34家申報期限至113年9月2日外)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後,廷鑫(2358)及昶虹(2443)併案繼續停止買賣,隆銘綠能(3018)取消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仍列爲變更交易方法。

證交所公佈如下:

併案停止買賣:廷鑫前因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9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爲變更交易方法暨停止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在案。

廷鑫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核有同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證交所已公告自113年8月19日起,將其上市有價證券併案停止買賣。

昶虹前因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3、14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16款規定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爲變更交易方法暨停止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在案。

昶虹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核有同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證交所已公告自113年8月19日起,將其上市有價證券併案停止買賣。

取消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仍繼續列爲變更交易方法:

隆銘綠能前因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情事,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列爲變更交易方法並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在案,嗣查該公司最近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核已符合同細則第49條之2第2項第4款規定,且無其他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情事,惟尚未符合同細則第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證交所已公告自113年8月19日起,取消其上市有價證券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仍繼續列爲變更交易方法。

另華冠通訊(8101)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覈(核閱)報告將於113年8月19日屆滿3年,核有證交所於109年4月1日起公告實施退場機制情事,屆期將依同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另於113年8月20日公告停止買賣事宜,謹提醒投資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