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調查權 學者專家認不必修憲沒擴權

廖元豪表示,大法官釋字585號就提及,國會具有一定的調查權,大法官釋字325號也賦予國會有一定的文字調閱能力,調查權本身是工具,但機關調查權各異,監察院主要功能在彈劾、糾舉公務員,作出懲戒,因此有調查權。行政和司法雖然憲法沒有寫到有調查權,但大衆都同意兩者具有其功能。

廖元豪說,實施國會調查權最多、最有效果的是美國,美國行政和司法分立,有時會出現行政機關不配合,資料無法調閱的狀況,因此採取聽證權賦予強制力。

廖元豪指出,臺灣現在會爭執國會調查權,就是因行政和立法不同黨,立法院想要調查,行政部門不配合就沒轍,因此借鏡美國經驗,行使國會調查權,立委可以召開聽證、發通知或傳票,要求行政首長或大企業等詢答,也不容許說假話或作僞證。

廖元豪指出,雖然國會調查權範圍比行政、監察調查權廣泛,但不會直接產生具體法律效果,雖然運作不好,也可能有濫權問題,但監察院、司法機關也可能有類似問題,立法院不能濫用調查權,但可以擁有這個權力,要不然大法官不會做這樣的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長、前大法官蘇永欽說,大法官釋字325號確實有區分五權,讓立法院剩下文件調閱權,但釋字585號又認定,立法院與生俱來有一定的調查權,不用修憲,大法官已將解釋拉大,國會調查權自然不會有擴權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