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伍的士兵戰死,其他四個秦軍都要連坐?秦國軍法真那麼嚴酷嗎

作者|冷研作者團隊-Watkin's 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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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君書·境內》一篇中,秦軍的基層士卒及軍官被分別稱爲“校、徒、操”。而從“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這一句來看,“徒”所指應爲“一般士卒”,“校”與“操”具體所指不明,這裡略過不談。其中“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曰卒”一句,所提到的“卒”不能被理解爲“一般士兵”的意思,參考《周禮·夏官司馬·敘官》:“百人爲卒,卒長皆上士。”可知此處之“卒”應是指軍官,《尉繚子·兵教上》亦有:“什長教成,合之卒長。卒長教成,合之伯長。”可見,戰國時是存在使用“卒”作爲指代軍隊的基層軍官的說法的。“卒長”一詞,亦見於裡耶簡8-193、8-657、8-743、9-1771、12-691,其爲秦時較爲流行的對軍中“百將”一職的別稱,確屬不誤。

▲秦始皇兵馬俑

可以確定的是,秦人的軍職與爵位之間的聯繫相當緊密。相關資料,除《商君書·境內》所言秦爵一級以下(包括無爵者)至第四級爵(不更)所任軍職的規定以外,出土裡耶秦簡8-1574+8-1787亦見有“敦長屯戍簪嫋悍”,可知有第三級爵(簪嫋)者即能在秦軍中擔任屯長一職。屯長位在百將以下,什長以上,《商君書》原文“五人一屯長”應爲“五十人一屯長”之誤。

綜上所述,秦軍的爵位與軍職之間的對應關係,應爲無爵者與公士擔任基層士卒及伍長級別的軍吏,而擁有上造、簪嫋、不更三級爵位者,則分別在軍中擔任什長、屯長、百將級別的軍吏。百將以上,則爲候、司馬、校尉。候又稱“曲千人”及“二五百主”,上孫家寨漢簡355、044、056、027、232、218、354所見《孫子兵法》佚文有:“以□幹行,五百將斬;以曲幹行,候斬;以部幹行,司馬斬”,居延漢簡564·6有:“左部司馬宣後曲千人尊”。

有關秦、漢一“曲”的人數,杜佑《通典·卷一百四十八》雲:“二官爲曲,(二百人,立候)。”另見《史記·傅靳蒯成列傳》:“斬騎千人將一人”,《六韜·犬韜·均兵》:“二百騎一將”。“候”亦見於裡耶秦簡9-2287:“廿六年五月……往歲八月擊反寇遷陵,屬邦候顯、候丞不知名與反寇戰,丞死。”此戰失利以後,秦廷意識到無法僅以一“曲”規模的作戰部隊鎮壓遷陵當地的“反寇”勢力,於是將遷陵縣的常規駐軍規模調整至一“部”級別,其指揮官爲等級在“候”以上的“司馬”。

裡耶秦簡9-1112提到:“二月辛巳,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主,以律令從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謹備。貳鄉上司馬丞。亭手。即令。”此處“丞”應爲人名,通過簡文,可知遷陵縣貳春鄉的主要武裝力量由一位名爲“丞”的司馬所統領,縣內進入戰備狀態時,貳春鄉方面需要向其傳達縣廷的“謹備”之令。

關於遷陵縣秦軍的兵力規模,裡耶簡8-132+8-344有:“冗募羣戍卒百卌三人……六百廿六人而死者一人。尉守狐課。”從中可知,一名司馬所能掌握的兵力最多不會超過626人,而如果算上來自泗水郡的“更戍”及其它不屬於正規作戰序列的士卒,及隸屬於都鄉、啓陵鄉、遷陵縣城的亭卒與乘城卒,則一名司馬所能掌握的兵力應不超過400人。目前所見出土秦簡中,尚未發現有關於校尉一級軍官的歷史記錄,故這裡不做揣測。

▲秦國軍隊

總的來說,目前所能確定的是,《商君書·境內》所謂“五百主”與“二五百主”即“百將”與“候”(見上引《孫子兵法》佚文)。就出土秦簡的內容而言,估計秦的軍司馬所下轄兵力數量爲400人,候所下轄兵力數量爲200人是較爲可信的。一種說法認爲,《二年律令·秩律》所見“卒長五百石”的秩級規定,是稱“百將”爲“五百主”的原因,可以參考。

不過,在部分情況下,《秩律》所見秩級僅爲百六十石級的“亭校長”可以暫代卒長職位,指揮屯長及什長、伍長,見裡耶秦簡8-439+8-519+8-537:“廿五年九月己丑,將奔命校長周爰書:敦長買、什長嘉皆告曰:徒士伍右裡繚可,行到零陽廡谿橋亡,不知……”。

若以爵級進行對應,則在這裡可以假設秦軍以無爵者爲士卒、公士爲伍長、上造爲什長、簪嫋爲屯長、不更爲百將、大夫爲候、官大夫爲司馬、公大夫爲校尉。校尉以上的秦國軍職,由於相對缺乏材料,這裡略過不談。

▲大秦賦

有關秦卒的“甲首”之功的賞賜,一般參考《商君書·境內》:“能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普遍認爲,這是較爲可靠的對於秦官方的賞賜規定的記載,相關爭議一般與《商君書》中的這一段有關:“其戰也,五人來簿爲伍,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歷代注家,對“羽”字釋讀不一,其中又以孫詒讓“‘羽’疑當爲‘死’”的說法流傳最廣。然而,孫詒讓之所以用“疑”字,就是因爲如此釋文並不足以作爲定論。

除此以外,又有高亨說釋“羽”爲“兆”,“兆”借爲“逃”之說。張覺釋“羽”爲敢死,可備一說,《韓非子·初見秦》:“其頓首戴羽爲將軍斷死於前不至千人,皆以言死”、《後漢書·賈復傳》:“於是被羽先登,所向披靡,賊乃敗走”。筆者以爲,《商君書》中的這句話,意思其實是:“假如五人隊中只有一個人能夠在作戰時勇敢,那麼,剩下的四個人都要受到懲罰。”

▲大秦賦

本文前引高說之所以能夠流行,原因主要在於《尉繚子·束伍令》中的這一段話:“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應該指出的是,在當時的制度下,並非所有戍卒都處於有可能“斬首”的戰場,但任何一支隊伍裡都有可能出現逃兵。不論有無戰事,邊塞地區都需要有人駐守,絕無可能假設秦政府竟會要求士卒在戰友逃亡以後挑起不必要的邊境衝突以獲取首級從而免罪。

事實上,《尉繚子》所謂“得伍”一詞,完全可以釋爲“捕”和“告奸”,即:“戰友逃亡以後,若能抓捕,則士卒無罪;在逃亡以前,將其企圖告發,有賞;逃亡而不能捕回,則按連坐規定處罰。”

▲大秦賦

一種解讀認爲,《境內》篇所謂“一人羽而輕其死人,能人得一首則復”與所謂“盈論”一詞有關,即“若斬敵首級數不及己方士卒的戰損,則不計爲盈論,無功”。然而,“盈論”一詞爲實乃對統計結果的評價,而非“殺敵數量減去己方陣亡數量後‘盈’餘的斬首數”。《商君書·境內》:“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已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至於“能人得一首則復”,則實際上屬於“戰後抵罪”——這一點,從“則復”一詞上就能夠看出來,其所言者,實乃爲“已施行刑罰以後的規定”,即《尉繚子·束伍令》所謂:“復戰得首、長,除之。”相關規定亦見於《尉繚子·兵令下》:“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總而言之,秦的升爵規定實際上並不存在考慮“戰損比”之類的特別要求,強調秦國對於基層士卒的苛刻本身是相當愚蠢的。

對於秦人而言,戰爭絕非僅僅屬於極少數勇敢者的遊戲,勝負更多地取決於集體性的勇敢行爲。戰時不敢隨同戰友衝鋒陷陣,按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綰等畏耎反走案,該行爲的法律術語爲“不伍束符”,按律應坐“畏耎”罪。

▲大秦賦

另一方面,對於所取首級的爭奪,在秦軍中自然也是存在的。出土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軍戲某爰書:某裡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及斬首一,男子丁與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與戰刑(邢)丘城。今日見丙戲旞,直以劍伐痍丁,奪此首,而捕來詣。’”可見秦軍士卒爲與他人爭奪首級,甚至存在拔劍私鬥的情況。若首級的歸屬並不明確,則讓軍中的其它士卒對首級進行辨認,《封診式》:“某爰書:某裡士五(伍)甲、公士鄭才(在)某裡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甲、丙戰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與爭,來詣之。診首:□發,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其頭所不齊然。以書讂首曰:“有失伍及(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這樣的程序,核心是要求士卒在斬首時身邊有戰友陪同,如果某人臨時起意搶奪他人首級,與其共同行動的戰友也可以發揮“告奸”的作用,尋求軍吏的幫助以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商君書》《尉繚子》《裡耶秦簡校釋》《睡虎地秦墓竹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