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難防/「攝狼」6年拍逾3千被害人 僅11人提告

廖姓犯嫌六年來拍攝了三千多被害人的影像,並將其上傳至網絡販售,非法獲利超過千萬。在偵辦過程中,尋找被害人如同海撈針。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嬿如偵辦多起偷拍案,其中一名廖姓犯嫌六年拍下三千多名被害人,影像上網販售的不法獲利破千萬,偵辦過程要找出被害人如大海撈針,最後只找到十餘名穿校服的被害人,有十一人提告,多數人並不知遭偷拍。

廖男將運動攝影機藏於改裝後的揹包內,在臺北市捷運站、百貨公司、高中等地,隨機找未成年高中生或上班族下手,原先只在同好間分享,後來當成職業,將被害人影像分類後在匿名羣組兜售。

每次出售影片前,廖男附帶正面照,後來有羣組會員發現許多影像均爲少女,該「私房」存在六年後才曝光,檢警清查後,發現被偷拍者達三七九二名,即便被害女性都有清楚正面,但身分不明,要找出被害人如大海撈針。

最後檢警縮小範圍,以未成年被害人着手,透過校服追查身分,找到十一人提告,因牽涉販賣,廖男面臨七年以上徒刑。黃嬿如說,偷拍盛行,但散播、交付都屬告訴乃論罪,若被害人不提告,與偷拍者和解,都沒辦法起訴。

黃嬿如點出辦案難點,許多偷拍犯再犯機率高,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未列入預防性羈押範疇,要想聲押偷拍狼,也得舉證對方有串證、逃亡疑慮,才符合羈押要件。

臺灣對持有偷拍影像僅限於兒少纔有罪責,持有成年人影片並未處罰。現代婦女基金會執秘吳姿瑩認爲,防制偷拍應比照兒少性剝削條例,對持有成人性隱私影像也科以刑責。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林燕卿建議,應設專法遏止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