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業務自律監管平臺擬上線,用於支持五大功能,券商及投行項目負面事項需完整報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近期中國證券業協會向各券商下發了關於就《投行業務自律監管平臺常規數據報送接口》徵求意見的函。
據悉,在持續滿足證監會指導要求,高質量發揮協會自律監管功能要求下,爲助力全面註冊制的深入發展以及分類評價的有效實施,證券業協會在底稿監管系統和質量評價系統基礎之上,整合形成投行業務自律監管平臺,用於支持協會投行業務電子底稿目錄管理、投行業務電子底稿抽查、投行業務開展情況管理、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爲信息管理、投行類質量評價等工作的開展。
證券業協會表示,爲提升投行業務相關信息的報送效率,證券業協會依託“證聯鏈”,形成常規報送類和專項報送類兩大類報送數據。後續將按照自律監管需求,逐步增加投行業務信息報送的範圍。
報送2021年1月1日起承攬項目
具體來看,項目基本信息報送包括股票保薦及推薦掛牌業務項目信息報送、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項目信息報送、債券承銷業務項目信息報送。證券業協會表示,建議證券公司有項目信息新增或變動後及時報送,以及每年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開始前,需要完成上一年度項目基本信息的報送。
在項目人員信息報送上,券商首次報送項目基本信息時,必須同時報送項目人員信息,包括現處於項目中的人員及歷史人員信息。當項目人員信息後續發生變化,建議券商及時更新報送,包括人員新增,人員離開項目,人員身份變更等。
另外,其他保薦機構信息爲保薦類項目選填項,建議券商在首次報送項目基本信息時,同時報送其他機構信息,當其他機構信息後續發生變化時建議券商及時報送最新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項目成員信息及其他保薦機構信息報送更新時需全量報送,包括所有現處於項目中的信息及歷史信息,以最新報送的爲準。每年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開始前,需要完成上一年度項目人員信息的報送及更新。
在底稿目錄報送上,券商則需根據《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系統建設指引》要求,將2021年1月1日起承攬的項目進行報送。證券業協會表示,允許在未報送完整項目信息前,優先報送底稿目錄信息。後續再補充完整項目信息。
底稿目錄報送內容及時間限制要求,根據項目類型不同,由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系統建設指引》確定後,通過底稿目錄報送接口報送。超過報送時間限制後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新,可通過底稿目錄報送接口再次進行報送,但必須要填寫超期報送理由,否則會報送失敗。
要求真實、準確、完整的報送負面事項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數據報送範圍還包括券商及投行項目的負面事項。具體來看,券商及項目負面事項的報送需在當年度協會開展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截止時間前完成報送。券商或項目被處罰的,填寫“處罰單位”“處罰日期”“處罰措施”,並上傳相關函件、決定書等,“項目負面事項”僅需報送本次評價範圍內項目的負面事項。
另外,證券公司、發行人、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需報送“立案主體”“被立案主體”“立案日期”並上傳“立案告知書”,上市公司被立案的,如無立案告知書,可上傳公司相關公告。
證券業協會強調,證券公司或項目存在負面事項的,證券公司應向證券業協會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負面事項情況。證券公司不同類型投行業務由母子公司分別開展的,各母子公司“公司負面事項”由已建設對接負面事項接口的證券公司統一報送。
日前,中國證監會公佈了2024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A、B、C類公司數量佔比分別爲50%、40%、10%,AA級別公司14家,各類別證券公司數量總體保持穩定。據悉,近年來,證監會持續加強對投行業務的監管處罰力度,本評價期有多家公司因投行業務被採取(或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或者暫停業務的監管措施,分類評價依規予以扣分並同時取消其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相關項目業務發展加分,傳導合規風控爲本的鮮明導向,督促行業摒棄規模情節、切實提升執業質量,走高質量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