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司過更換期」賣場不給退!他氣炸直接偷...因這原因獲免刑
▲郭男拿着先前買吐司至中壢某大賣場以「有毒」爲由要求店家更換,不料遭到拒絕後,他竟直接入內行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郭姓男子拿着先前購入的吐司至大賣場以「有毒」爲由要求店家更換,不過因該吐司已過更換期,遭到店家拒絕,怎料,郭男一氣之下竟直接進入賣場拿走一條新的吐司,未結帳即離開。案經賣場報警,郭男被依竊盜罪移送法辦,不過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爲,郭男行爲客觀上可以同情,衡量他無前科,予以免刑,也以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可上訴。
郭男2018年11月5日傍晚6點多,拿着一條吐司至桃園中壢某大賣場,向服務檯人員表示「吐司有毒」欲更換。但店家經查看後,因發現這條吐司已超過更換期限,拒絕辦理,氣得郭男當場直接進入賣場,拿一條新吐司沒結帳就離開,過程中還徒手毆打上前攔阻的服務人員,致對方臉部挫傷。店家見狀,急報警處理。
法庭上,郭男坦承有拿走吐司,但否認竊盜犯行,他辯稱,因先前購入的麪包有毒,店家不給換,他纔想自行更換 ,強調自己有將先前購入的那條吐司及發票留在服務檯上;而他的辯護律師則表示,這僅是個人與賣場的民事糾紛,郭男並未有任何藏匿吐司的舉動,顯然主觀上並無不法。
桃園地院審理時勘驗相關監視器畫面,認定郭男犯行屬實;至於他所稱「有毒的吐司」經送驗後,酸鹼值約爲6(近中性),也未檢出一般可揮發性有機藥物成分,故不採信他辯詞。法官審酌郭男過去無前科,品行良好,此次僅是因一時貪圖小利犯下錯誤,犯罪情節輕微,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衡量這條55元吐司已由賣場百貨經理領回,最後予以免刑,以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一般人情事理。另據瞭解,郭男毆打賣場人員部分,由於被害人在開庭前已撤回告訴,故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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