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電子商務年銷售設稅籍 從48萬提高到60萬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60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這次命令生效前,前點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適用修正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