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與數位性別暴力有罪! AI換臉性影像盈利最多關7年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防制性暴力4項修正草案,明訂AI換臉性影像盈利最多關7年。(本報資料照)
近年網路與數位性別暴力日趨嚴重,網紅小玉去年涉嫌以深度僞造(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牟利,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四項修法,未來「意圖散佈而製造不實性影像/散佈不實性影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路普及與科技進步,衍生許多新型態的不法行爲,近年在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的性別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對人民的隱私安全與人格尊嚴,造成難以抹滅的毀滅性傷害,爲防制性暴力,行政院今天通過包裹式修法,包括《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四項修正草案,
蘇貞昌說,此次修法,將偷拍、強拍等攝錄或散佈私密性影像,以及製造或散佈不實性影像等犯罪行爲明確入刑,用增訂專章的方式,區分各犯罪行爲態樣,明定加重處罰的規定,防範散佈性影像,或利用科技方法進行深度僞造,因而侵害他人隱私與人格權,至關重要。
此次修法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專章,依按照動機和目的,層級化分類犯罪行爲,從竊錄、強暴攝錄、散佈到營利,刑度自6個月到7年半不等,惡行危害越大,刑度就越重。
草案亦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佈行爲,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佈之行爲,處9月以上7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佈之行爲,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佈之行爲,處1年6月以上10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蘇貞昌表示,行政院協調跨院際,以區域聯防方式,齊力架構更完善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希望透過加重刑責,對加害人嚴懲及給予處遇,防止案件發生與再犯;當事件發生後,也能快速將影像移除沒收,減少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同時也儘速提供被害人相關保護及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