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宗88槍擊案交保 南檢抗告遭駁回因這「4大理由」

臺南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學甲88槍擊案,臺南檢警向上追出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涉嫌在大陸提供酒店客房窩藏主嫌洪政軍並資助生活開銷,被認定是「幕後指使者」,且有串滅證及逃亡之虞,3月25日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押禁見獲准後,王不服抗告,經臺南高分院撤銷發回,4月1日地院裁定7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南檢已於昨天深夜提出抗告,臺南高分院今天下午裁定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二審認爲,首先被告與被害人郭再欽、謝財旺雖曾因4年前議長選舉交惡,近期也因支持不同的市議員候選人有選舉恩怨,但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的情形下,尚難僅以選舉恩怨糾紛,即認定被告有非法持有槍彈及恐嚇犯行。檢方即使認爲,同案被告孔祥志所述的犯罪動機不可採,但此爲偵查時如何蒐證、或審判時如何判斷的問題,不能以孔祥志所述的動機不可採,即反面推認此案的犯罪動機,系起因於被告與被害人郭再欽、謝財旺之間的選舉恩怨。

其次,被告雖與同案被告楊展華、謝俊誠、洪政軍熟識,且洪政軍、楊展華都稱呼被告爲「董仔」、「老闆」,但此僅能說明被告與洪政軍等人相當熟識,並有一定的交情,這也是被告何以願意涉犯藏匿人犯罪的原因,因此在沒有積極證據得以證明的情況下,尚難僅以被告與楊展華、謝俊誠、洪政軍有一定程度的交情,認定被告也有參與此件持槍恐嚇犯行。

第三,同案被告洪政軍藏匿大陸地區時,持用的手機、大陸門號及微信支付帳號,均爲被告所提供,被告已坦承在卷,且洪政軍除了用FACETIME與配偶聯絡外,也只跟被告聯絡,然此僅能證明被告確實涉犯刑法藏匿人犯罪嫌。至於被告系因偶遇洪政軍後基於同鄉情誼及深厚交情給予協助?抑或系因其他考量資助洪政軍,其原因不一而足,尚難僅以被告確有藏匿人犯的犯行,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的情形下,認定被告涉及非法持有槍彈及恐嚇犯行。

第四,從槍手孔祥志與友人之間的LINE對話,可知孔祥志系將「謝財旺」、「臺南市市議員」、「王文宗」列爲同類對象。因此孔祥志向友人提及「王文宗」時,似乎是指槍擊犯案的對象,難以此認定被告有參與此件持槍恐嚇犯行。

二審指出,原審斟酌全案事證,認定被告尚非犯罪嫌疑重大;另就被告涉犯刑法藏匿人犯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並斟酌被告的身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提出70萬元的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的聲請,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