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愛女借廁所遭拒 失控父怒踢罵「爛店」下場慘了

爲女借廁所遭拒,父失控踹壞牛排店電動門判3月。(示意圖/shutterstock)

王姓男子去年因女兒內急,跑到牛排店借廁所,店家因防疫拒絕,王情緒失控罵店家「爛店」,踢壞電動門。臺北地院審理時,王否認踹門,拒絕道歉及賠償修理費3萬元,反指是店家刁難才無法和解,法官痛批王不檢討,依毀損罪重判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去年2月6日晚間9時20分,王男因女兒內急,開車行經景美某連鎖牛排店時,下車借廁所,但店員稱因疫情廁所僅供店內消費顧客使用,王遂購買可樂1瓶,先讓女兒上廁所,但王怒氣未消,帶女兒離去之際,腳踢該店電動門,辱罵「爛店」,造成電動門無法正常開關,店家提告並求償3萬元維修費。

北院審理時,王辯稱當時他手上拿手機跟可樂,是擡腳去感應電動門,沒有用踢的,律師則稱,電動門遭王「碰觸」後仍可開關,並無喪失效用,不構成毀損。

法官勘驗店家錄影畫面,發現王走進店內購買可樂1瓶,講電話辱罵「幹,爛店」,右手拿起可樂朝店外走去,王擡右腳踢向電動門,王在店門口將可樂往外砸,差點砸到人,王向路人致歉,轉身走回店內,認定王有踢門舉動。

法官認爲,店家配合疫情措施,不便外借廁所,但在王購買可樂後,便同意入內使用,並非不通人情。王不知感謝店家通融,反而自我膨脹,不僅辱罵還踢壞電動門,痛批王惡劣。

法官指出,店家只求王向被他辱罵的櫃檯店員及店長道歉,並賠償維修費用3萬元,願意和解,但王不賠償也未致歉,甚至說他找民代和解,店家就是要「弄」他,王不僅不檢討,反指店家故意刁難,在本案監視器清楚拍攝下,仍否認犯罪,顯其法敵對性甚高,不宜輕縱,認爲檢察官求刑3月適當,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