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典型案例公佈!

2024年“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重點領域,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集中查辦了一批大要案件,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爲,規範了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權益,打造了赤峰市場監管執法爲民的“鐵拳”品牌,有效提升了羣衆參與打假維權的意識。現將第九批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一、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巴林右旗某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氫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案

2024年9月2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人提供的材料對巴林右旗某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氫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爲。2024年10月30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元寶山區某熟食店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7月24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委託內蒙古中普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對元寶山區某熟食店的滷豬頭肉進行抽樣檢驗檢測。2024年8月26日,收到檢測結果顯示,該批次滷豬頭肉的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構成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爲。2024年9月30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5210元的行政處罰。

三、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查處翁牛特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酸菜案

2024年3月13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對翁牛特旗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過抽檢發現該公司生產的酸菜標註生產日期不實。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八項之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酸菜、生產經營虛假標註生產日期酸菜的違法行爲。2024年5月13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阿魯科爾沁旗某百貨批發部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從事食鹽批發業務案

2024年9月19日,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阿魯科爾沁旗某百貨批發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從事食鹽批發業務問題。經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構成了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違法行爲。2024年11月19日,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食用鹽,罰沒款10350元的行政處罰。

五、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元寶山區某蔬菜水果門市經營農藥殘留超標案

2024年3月14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元寶山區某蔬菜水果門市銷售的生薑進行抽樣檢驗檢測並於2024年3月29日收到檢驗報告,結果顯示被檢生薑的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爲。2024年5月14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款5160元的行政處罰。

六、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巴林右旗某餐飲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3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對巴林右旗某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店內廚房使用的調料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爲。2024年7月30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阿魯科爾沁旗某大藥房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4年8月13日,阿魯科爾沁旗市場監管局接到赤峰市市場監管局的案件移交線索並於8月28日對阿魯科爾沁旗某大藥房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構成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藥品,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赤峰市場監管

編輯:馬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