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給女友前夫找麻煩,他和同夥煽動糾集40多人聚衆討薪,結果……
爲泄私憤,
王某某夥同孫某某冒充公司經理,
散佈“公司老闆欠錢跑路、
可以替員工討薪”的謊言,
煽動、糾集40餘名員工至公司門口聚衆討薪,
隨後以“拒絕疏散”爲由勒索公司負責人錢財。
2023年12月7日,青浦一公司經理黃某至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被敲詐勒索。公安機關立即進行立案偵查,並於同日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見同夥落網,同案犯孫某某惶恐不安、提心吊膽,兩日之後主動投案自首。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立即調取卷宗並對王某某和孫某某進行訊問,兩人很快交代其犯罪事實。
原來,王某某談了一女友,該女子前夫周某與王某某有過節,王某某偶然間得知周某在爲一快遞公司招聘工作人員,他欲泄私憤,想借員工之手給周某“找點茬”,順便“還能搞點錢”。
王某某找來朋友孫某某,兩人冒充成該快遞公司經理,開始在這批員工中散佈“你們被騙了,公司老闆欠錢已經跑路,我們可以替你們討薪”等言論,教唆員工至宿舍樓下聚集前往公司討薪,衆多普通勞務人員法律意識不強,被王某某、孫某某兩人矇蔽,信以爲真。
據王某某交代,他當時認爲“等員工到公司門口鬧起來,公司負責人肯定得派人來處理,人是周某招聘的,他肯定會被追責,這樣就算報復成功了”。果不其然,負責人黃經理,即開頭的報警人到場後發現聚衆員工過多、大家情緒非常激動,爲儘快恢復公司正常經營秩序,黃經理無奈之下只得與兩人溝通交涉,要求兩人平息事態。見有利可圖後,兩人以幫助疏散員工需好處費敲詐其5800元。
經審查,王某某、孫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共同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即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新民晚報
記者:郭劍烽
通訊員:黃若媛
編輯:唐夢葭
下方分享 收藏 點贊 在看四連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