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選舉無限上綱 株連無辜

以政府聲稱參考外國立法例之一美國1938年通過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爲例,該法要求以「政治或準政治身分」代表外國利益的代理人,公佈其與外國政府的關係、相關活動和資金訊息,進而纔有後續的「管理」,前提是同意有「代理人」存在,所以連中共也在美國登記有「代理人」;反觀我修法方向,直接就是以「禁止中共政治代理人」法案爲前提,不會橘逾淮變枳纔怪。

這些「見紅就開槍」的主事者,面對強權,竟然不是用更自由民主、開放態度爭取民心。而是跟加害人一樣,把一些「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妨害治安」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納入其間。按此邏輯,下一步立法復辟「警備總部」,也不會令人意外。讓人不禁懷疑綠營主政者是否得「斯德哥爾摩症候羣」 。

更可怕的是,執政黨經常妄言「合憲合法」而濫用立法權,猶記二戰前的德國,也是利用最完美的《威瑪憲法》,藉口外患,激起民粹,進而產生民主怪獸「納粹德國」,民進黨政府應引以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