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不得組織、參與違規評選評獎活動
中國網6月28日訊 近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和旅遊領域評選評獎活動規範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近期,文化和旅遊部發現個別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違規開展評選評獎活動,甚至收費斂財,嚴重影響了行業風氣。
《通知》要求,各地、各單位要嚴格對照評選評獎活動負面清單,對本轄區、本領域相關評選評獎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對違規開展的評選評獎活動,各地要及時通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本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及時通報部人事司。主管單位和職能部門採取責令停止活動、消除不良影響、約談整頓、公開曝光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爲的,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指出,各地、各單位要加強對本轄區、本領域行業組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的指導,要求不得組織、參與違規評選評獎活動。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引導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增強法治意識,摒除借參與有償評選評獎活動擴大知名度的風氣,倡導良性競爭,規範市場秩序。
《通知》強調,各地、各單位要加強本轄區、本領域違規評選評獎活動查處情況的信息彙總和報送工作,總結好的經驗做法,遇到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爲維護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制定以下評選評獎工作的負面清單:
1、未經批准,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範圍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2、未經批准,不得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3、未經批准,不得借舉辦峰會、論壇、盛典、節日等活動進行設獎頒獎表彰。
4、不得借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名義,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勳譜、名人錄等名義開展營利性、商業性評選評獎表彰活動,或在活動中收取及變相收取費用。
6、不得以註冊商標爲名違規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7、未經批准,不得聯合國(境)外組織舉辦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8、未經批准,不得借評選評獎表彰之機向有關機構及個人頒授勳章、榮譽稱號、獎章、紀念章等。
10、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及設計製作頒授勳章、獎章和紀念章。
11、不得對違規評選評獎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對上述行爲,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查處,並根據事實、情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歡迎社會進行監督。舉報平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表彰獎勵專欄舉報平臺;舉報電話:12333。
(伍策 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