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離婚,貸款我一個人還”,法院:不行
近日,馬關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其間,當事人李某表示,其與當事人陸某已經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貸款由其負責償還,銀行不能要求陸某償還貸款。那麼,當事人陸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呢?
【案情】夫妻離婚 約定一人還貸
當事人李某與當事人陸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向某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用於生產經營,並共同與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
因經營失敗,兩人未能如期償還貸款本息,雙方也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所欠銀行貸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由李某負責償還。
李某與陸某離婚後,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與陸某共同償還所欠貸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調解】兩人共同償還貸款本息
在組織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李某表示,其與當事人陸某已經離婚,雙方約定所欠銀行貸款由其一人償還,但現在他無經濟能力,無法全額還款,需分期償還,銀行不能要求陸某償還貸款。
陸某也表示,其與李某離婚時雙方已約定,該筆貸款由李某負責償還,現在貸款與其無關。
承辦法官耐心向李某和陸某進行釋法說理,講明《個人借款合同》系李某和陸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籤,因此該筆債務屬於雙方的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本案中,陸某仍然需要承擔該筆貸款的還款責任。
在法官的耐心解釋下,李某和陸某與銀行達成調解協議,兩人共同償還銀行貸款本金10萬元及相關利息。
【釋法】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該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兩人離婚時對債務承擔的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
夫妻共同債務不會因夫妻離婚而改變性質,仍屬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債務分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可基於約定向另一方追償。
本報記者 朱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