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出臺《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民政部、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監管總局今天(9月5日)聯合公佈《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辦法》規制的範圍。《辦法》規制的是專門爲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個人,提供求助信息發佈和捐助資金歸集、管理、撥付等服務的網絡平臺。《辦法》規定,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經民政部指定;未經指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名義開展活動,不得從事求助信息發佈和捐助資金歸集、管理、撥付等個人求助網絡服務。

(二)關於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指定。申請指定爲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並提交相關材料。民政部將根據工作安排,發佈遴選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公告;組建評審委員會,確定擬指定的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後,確定指定的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名單公佈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在六十日內提供服務。

(三)關於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主要規則。服務協議、求助信息發佈規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等平臺規則文件是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維持平臺健康有序運營的基礎。《辦法》在申請指定條件中明確要求平臺已制定健全的平臺規則文件;對平臺規則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向民政部報告;平臺應當在求助人、信息發佈人、捐助人同意平臺規則以及捐助資金使用、退回等約定後,再向其提供服務。《辦法》還明確了平臺要遵守的原則和信息內容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平臺、求助人、信息發佈人、捐助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自行和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

(四)關於求助信息的真實性查驗。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查驗是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法定義務,《辦法》從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求助人、信息發佈人等多個角度進行了規定:

一是在申請指定條件中明確平臺需具備查驗通過其發佈的求助信息真實性的能力。

二是規定平臺應當明確告知求助人、信息發佈人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明確告知求助人、信息發佈人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

三是明確了求助人、信息發佈人需要提交的求助信息和相關材料;規定平臺應當建立審覈團隊,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查驗。

四是規定平臺查驗求助信息的真實性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是規定平臺發現求助人、信息發佈人涉嫌詐騙等犯罪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

(五)關於對捐助資金的管理要求。捐助資金的安全和管理是《辦法》規制的重點內容:

一是在申請指定條件中明確要求平臺的運營主體與銀行簽訂捐助資金存管協議。

二是規定平臺歸集的捐助資金應當由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專項使用,並對捐助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設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是規定除平臺收取服務費用、捐助資金無法原路退回等情形外,專用存款賬戶歸集的捐助資金只能向求助人本人或者其提供的醫院賬戶等轉賬。

四是規定平臺應當承擔捐助資金撥付審覈責任,建立審覈機制,加強對捐助資金撥付的審覈,並及時向求助人撥付捐助資金;應當監督求助人按照求助用途使用捐助資金,要求求助人、信息發佈人及時更新捐助資金使用情況。

五是明確了平臺要求相關責任人退回捐助資金並退還捐助人的情形。

六是規定平臺應當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每個求助人相關的資金籌集、撥付、使用、退回等信息,便於社會各界監督。

(六)關於對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監督管理。民政部、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監管總局等部門,將協同加強對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監督管理:

一是規定平臺於每年6月30日前向民政部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每半年向社會公開一次其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情況。

二是明確了相關部門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平臺及其運營主體,有權按照法定職責採取的監管措施。

三是平臺及其運營主體涉嫌違反《辦法》規定的,相關部門可以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七)關於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辦法》明確了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法律責任:

一是平臺及其運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民政部、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監管總局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是平臺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規定了平臺取消指定的五種情形,並明確了對被取消指定平臺的後續工作要求。此外,對未經指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擅自以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的名義開展活動或者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網信、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總檯央視記者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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