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負擔病老母相關費用 女兒求免養獲勝理由曝

無力負擔病老母的相關費用,女兒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指控母親歡歡(均化名),在她出生後就未照顧、扶養,從小是由祖母、叔叔等人照顧,祖母過世後,由叔叔、嬸嬸養到成年。直至她約29歲時,才與母親有聯繫。不料,今(2024)年母親因病反覆進出醫院,還需支付看護費用,醫院打電話要她負擔費用,但她無力負擔,因此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小萱與歡歡爲母女關係,歡歡是小萱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小萱依法對歡歡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且依據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歡歡在2023年全無所得收入,堪認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歡歡有受小萱扶養之需要。

法官考量,小萱主張歡歡對她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歡歡對此並不爭執。雙方先前經法院調解,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小萱的扶養義務。考量小萱從事作業員工作,月收入僅2.7萬元,已婚育有1名子女,且需負擔家計,小萱確實並無餘力,可以支付歡歡生活所需相關費用。

法官審酌,歡歡當年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其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對於歡歡之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