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程被舉報 涉嫌“2選1”壟斷 舉報方稱“手中掌握大量證據”

(原標題:熱搜!攜程被舉報,涉嫌“二選一”壟斷,攜程迴應系“誤解”!舉報方稱“手中掌握大量證據”)

國慶節長假,在各地迎來旅遊高峰同時,酒店預定平臺“週末酒店”與攜程卻起了“二選一”紛爭。

10月2日,針對攜程“誤解”的迴應,週末酒店再發申明稱,今年3月份以來,其合作酒店多次迫於攜程壓力下架在“週末酒店”上的合作產品,4月中就已向攜程方面就封殺表達了不滿,但未得到積極反應和致歉。截至發稿前,攜程尚未進行第二輪迴應。

週末酒店舉報攜程實施“二選一”

10月1日,國慶長假第一天,週末酒店舉報攜程實施“二選一”消息,登上了熱搜。9月30日晚,週末酒店在全國12351平臺舉報攜程“二選一”。

週末酒店發出的舉報信稱,9月29日,“週末酒店”度假APP連續接到各大合作酒店通知下架發佈於該平臺上的產品要求。原因是酒店收到攜程旅行網通知,要求與“週末酒店”度假APP有合作關係的酒店下架發佈於該平臺上的產品,否則將面臨攜程取消特牌、限流等處罰和限制。

“週末酒店近年一直備受來自攜程的打壓。尤其今年疫情得到控制、行業復甦之際,三月份、五一節前、國慶節前,酒店多次迫於攜程壓力下架與‘週末酒店’合作的產品。”週末酒店在舉報信中稱。

據週末酒店透露,截至9月30日19:00,其已收到五十多家酒店下架合作產品要求,導致在國慶假日高峰段無法正常售賣這些酒店的產品,預計直接損失近百萬。

週末酒店表示,攜程旅行網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限制酒店供應商與其他平臺合作的行爲,是一種典型的利用大平臺優勢進行壟斷,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條例: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在舉報信中,週末酒店提出三條要求,即要求攜程旅行網停止要求酒店與“週末酒店”終止合作的行爲;攜程旅行網取消對與“週末酒店”有合作關係的酒店摘掉特牌、限流的限制規則以及酒店因該事件導致“週末酒店”被迫下架的產品重新上架。

攜程迴應是“誤解”反對“二選一”

在週末酒店發出舉報信後,10月1日晚間,攜程發佈聲明稱,酒店預售是平臺、渠道與商家合作,以優勢的價格吸引消費者,消化淡季庫存的一種營銷手段,一般情況下並不適用於熱門節假日。在節假日來臨前,酒店一般也會大量下架攜程平臺上的預售庫存,以便提升收益。

針對週末酒店的實名舉報行爲,攜程在聲明中迴應是“誤解”,“對目前與‘週末酒店’造成的一些誤解,攜程已做出積極的溝通、解釋。”

攜程同時表示,支持酒店行業公平競爭,反對“二選一”。

週末酒店不買賬再發申明

針對攜程給出的“誤解”,週末酒店並不買賬。10月2日,週末酒店再發申明,稱今年3月以來,合作酒店已多次迫於攜程壓力下架在“週末酒店”上的合作產品,今年4月中就已向攜程方面就封殺直接表達了不滿和憤慨,但未得到積極反應和致歉。

在申明中,週末酒店表示,今年3月到此次國慶節,相關酒店要求其下架產品的理由均被告知是應攜程的要求,週末酒店掌握大量事實和證據。

週末酒店在申明中還透露,自9月30日晚舉報後,攜程相關人員一直聯繫,把封殺行爲推到酒店自身運營行爲,不僅沒有就封殺行爲迴應其訴求,還不斷施壓要求撤回舉報。

週末酒店認爲,攜程旅行網並非如他們自我標榜的一貫遵紀守法,之前恰恰屢見有關“攜程或明或暗對同行封殺、脅迫酒店“2選1”,對消費者捆綁銷售和大數據殺熟”的大量報道,再加上目前已有消費者就大數據殺熟對攜程勝訴的案例。

他們表示,這次選擇不再沉默和忍讓,不再害怕事後打擊報復,堅決反對和聲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爲,呼喚的只是市場的公平競爭,將會通過各種途徑維護屬於自己的合法權利。

監管接連對平臺經濟“二選一”出重拳

週末酒店與攜程的紛爭,是“誤解”還是“壟斷”,有待監管部門的調查。

事實上,平臺經濟的“二選一”由來已久,近年來,時不時有平臺被曝出“二選一”問題。

2021年以來,監管部門針對平臺經濟“二選一”問題接連祭出重拳: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壟斷行爲罰款182.28億元;4月1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召開互聯網平臺企業行政指導會,重申強迫實施“二選一”問題必須嚴肅整治;4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美團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的行爲立案調查;7月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互聯網領域二十二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阿里、騰訊、蘇寧等公司,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

9月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頭部平臺企業“二選一”壟斷行爲,市場監管總局依法查處,強化重大典型案例警示震懾效應,頂格處罰45起平臺企業未依法申報案件並向社會公佈。

張工強調,下一步將進一步健全公平競爭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強化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執法,注重競爭監管與行業監管協同聯動,着力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堅決反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爲包括平臺企業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