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殺母砍頭無罪案 判決疑爆超越鑑定結論

桃園男子砍下母親頭顱,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逆轉判無罪。(中時資料照)

桃園市男子吸毒後殺母親37刀致死,還將頭顱砍下丟到社區中庭,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認定型爲人行兇時欠缺辨識能力。不過根據週刊報導法務部法醫所並不負責精神鑑定,臺大醫院也未做出心神喪失的結論

對於有法界人士批評,是否漏未審酌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爲?高院也表示,刑法19條第3項的「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心智缺陷」適用3種情況,一是「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罪行爲」;二是「已有犯罪的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第三種是「原本沒有犯罪故意,但客觀上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用毒品後,會有動手打人習慣,但自己主觀上卻不在意」。

高院認爲都不符合以上3種情況,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爲。

高院新聞稿也表示,此案件檢察官偵查中,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委託桃園療癢院鑑定,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再委由臺大醫院鑑定。

但《鏡週刊》報導指出,法醫所專責死因鑑定、毒物化學及DNA分析,根本不包括精神鑑定;臺大醫院的鑑定,通篇也找不到兇嫌犯案時已達心神喪失之結論。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也指出,綜觀判決書,臺大醫院的鑑定認爲兇嫌思考尚具邏輯,通篇找不到臺大醫院鑑定兇嫌犯案時已達心神喪失,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更專責死因鑑定、毒物化學及DNA分析,不包括精神鑑定。

警語:珍惜生命、拒絕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