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爲能力人從事傳銷行爲 現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公平會指出,優世德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招募限制行爲能力人爲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優世德有限公司繫於2021年3月5日向該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銷售食品及美容保養品等商品。公平會2021年8月20日派員赴優世德有限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於2021年3月至7月間招募5位限制行爲能力人爲傳銷商,其參加契約未附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傳銷組織進入門檻低,又具有工時自由、高額獎金等誘因,未滿20歲之限制行爲能力人可能因缺乏社會歷練,容易於思慮不周的情形下衝動加入傳銷組織,爲保護限制行爲能力人傳銷商之權益,傳銷事業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避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