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太陽能電纜商索賄!大城鄉長蔡鴻喜鄉代主席王宏銘 涉貪起訴
▲大城鄉長蔡鴻喜(左)與鄉代會主席王宏銘(右)涉貪遭起訴。(圖/翻攝自蔡鴻喜與王宏銘臉書)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大城鄉代會主席王宏銘,夥同黑道人士張秝綸,恐嚇阻擋太陽能輸電管排及電纜管路工程,前後勒索1千餘萬元被羈押禁見,鄉長蔡鴻喜也透過調解會主席黃碧枝向黃姓與李姓廠商索賄300多萬元,檢方發動4次搜索,拘提11人,於昨(5)日偵查終結,對鄉長及代表會主席等7名被告提起公訴。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鄉長蔡鴻喜及黃碧枝共同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王宏銘、張秝綸及洪男共同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另外張秝綸另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洪則亦涉嫌刑法恐嚇取財罪嫌);廠商黃姓負責人及李姓負責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嫌。
彰化地方法院裁定蔡鴻喜12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王宏銘1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張秝綸續爲羈押,洪男限制住居。
全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調組、彰化縣調查站及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發動搜索調查後發現,鄉長蔡鴻喜因具有同意覈准道路挖掘許可路權之權限,竟利用址設桃園市的1家公司在大城鄉施作下陷農地太陽能輸電系統管路工程時,因計劃路線行經第七公墓而引發當地民衆抗爭之機會,於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透過黃碧枝出面居間協調,並以解決民衆抗爭始得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爲由,向該家公司黃姓負責人及協力廠商李姓負責人索賄,經黃、李應允以行賄換取路證後,蔡鴻喜、及黃碧枝先後收受各50萬元、120萬元及180萬元共350萬元之賄賂,作爲公所核發路證之對價,藉此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賄賂,該家公司始得順利取得路證並完工。
另王宏銘,於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間,因先後擔任公所秘書及代表會主席,得知鄉內有桃園該家公司,及址設臺北市的1家公司,需向鄉公所申請道路挖掘許可,竟憑藉其公所秘書及代表會主席之身分權勢,與平日擁槍自重張姓黑道份子(搜索當日扣得制式手槍1枝及子彈10顆),分別於:
(一)2018年8月間,張秝綸出面向桃園該家公司黃負責人暗示如不交付地方回饋金將煽動民衆抗爭以阻撓施工,乃被迫同意於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間,陸續交付350萬元之勒索金額;另王宏銘於2019年10月間又向黃勒索60萬元得手。(二)2019年9月間,2人藉機邀約臺北該家公司葉姓總經理等高階主管餐敘時,王宏銘當場授意將委由張出面協商地方回饋金,並暗示如未處理將由張率衆抗爭,乃不得不同意於同年11月間交付750萬元予王宏銘、張秝綸朋分,以換取工程順利施工。
(三)2019年11月間芳苑鄉洪男得知王宏銘、張秝綸已拿到750萬元後,竟藉機向臺北該家公司恫嚇交付750萬元;王、張得知此事後,因不滿勒索之金額過低,王授意張於同年11、12月間,多次率衆至位於大城、芳苑鄉境內之工地現場滋事,並向在場施工人員叫囂、丟擲石塊及阻礙交通,致該家公司被迫同意於2020年3月另行交付500萬元朋分(即王、張索得250萬元、洪索得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