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友人借款2萬被挪用 南科男異想天開謊報遭竊判拘役
臺南42歲蘇姓男子因積欠友人2萬元,原定去年3月中旬償還遭他挪用,卻向南科警察謊報其機車停放在南科七路停車場,放在置物箱內現金3萬元遭竊,好向友人交代,警方調閱監視器未見竊賊蹤影,3度約詢他後只能全盤托出。法官認他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20日。
檢警調查,蘇當時因家裡急需用錢及清償其他借款債務,將已準備好欲還友人款項先行挪用,致無法依約償還借款,他異想天開想向友人交代並請求延期還款,去年3月19日下午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西拉雅分隊謊報。
他指稱,3月13日8時許,將機車停放在臺南善化南科七路廣停二停車場,同日晚間8時許,發現放在置物箱側揹包內現金3萬元遭竊。警方費功夫調閱監視器,遍尋竊賊未果,4月5日晚間通知他製作第2次筆錄時,堅稱現金遭竊,強調「我並沒有將該3萬元花掉後,向警方謊報遭竊」。
直至4月9日晚間,南科小隊通知他製作第3次筆錄時,才坦承之前報案內容不實在。
臺南地院指出,蘇明知其財物並未失竊,卻向警方報案謊稱遭竊,致使刑事偵查機關浪費無益資源,進行調查其所誣指的犯罪情節,對國家司法權行使,易致生錯誤結果,惟他後來在警員詢問時已自白犯行,使偵查機關不致續爲無謂偵查,所生危害尚非至巨。
法官兼衡他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他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
臺南地院指出,蘇男明知其財物並未失竊,卻向警方報案謊稱遭竊,致使刑事偵查機關浪費無益資源,惟他後來已自白犯行,認他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20日。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