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貸、經營貸利率破“3”,房貸“轉貸降息”風險須警惕

“主要想早點把貸款還完,這樣利息也會少一些!”家住某中部城市的平平(化名)近日告訴記者,他通過中介將剩餘的20萬元房貸轉成了消費貸,因不屬於存量首套住房貸款利率下調範圍,當時房貸利率在5%以上,經過一番“轉貸降息”的操作後,貸款利率降到“3字頭”,約減少4000元的利息支出。

針對貸款資金挪用行爲,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曾指出,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人可採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專家提醒消費者警惕不法中介誘導轉貸等行爲,建議跨部門聯動或採取專項行動進行重點監管,營造清朗市場環境。

房貸置換變相降息

將房貸置換爲消費貸、經營貸,通過貸款產品間的利率差達到變相降息的目的,已經成爲行業內公開的秘密。

隨着近年來消費貸、經營貸不斷“內卷”,“2字頭”的貸款產品頻現,與高位存量房貸間的利率差也不斷拉大,像平平這樣“轉貸降息”的大有人在,而打開社交媒體檢索“轉貸”,各種攻略貼以及貸款中介、資金公司的軟廣也鋪天蓋地地涌來。

“已有的貸款需要先結清才能審批,所以除了介紹貸款的中介外,還會有專門提供過橋資金的機構參與,而過橋資金會以手續費的名義收取利息,本質上就是高利貸。”一位銀行房貸部門工作人員透露。記者瞭解到,除了收費高昂,過橋資金往往還需要借款人提交身份證件、戶口本等個人信息。

另一位貸款經理告訴記者,現在更常見的是房貸轉經營貸,因爲消費貸的額度有限,難以覆蓋房貸的金額,但用消費貸湊首付的情況較多。“我們現在是雙向審查,首付來源查得還是很緊的,做房貸都會查客戶徵信,有消費貸的都要求客戶結清才能審批。消費貸也一直有模型排查,一旦查到客戶有投資目的、以貸還貸或者違規入房市,我們都會聯繫客戶結清,有些還會加入灰名單,客戶將無法再申請消費貸。”

不過,現在網上有人教消費者如何轉貸,一旦資金路徑多了,系統也未必能全部排查出來。“不上徵信的內容是查不到的,這也給了過橋資金收取高額手續費的機會,至少是‘萬五’(借款日利率爲0.05%)一天。”上述貸款經理表示。

爲何“轉貸降息”屢禁不止?

“將房貸置換爲消費貸、經營貸、信用貸等利率更低的產品,實際上就是‘以貸還貸’。‘轉貸降息’出現的根本原因是存量房貸高位站崗,被不法中介瞄準市場需求後切入,一些中介會利用其中的信息不對稱來欺騙購房者,例如慫恿購房者申請資料造假,誘稱能夠獲取更低的貸款利率等,把所有風險轉嫁至購房者後坐收漁利。”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一方面,部分消費者現有存量房貸利率較高,對利率較爲敏感,追求利差。另一方面,銀行當前也存在消費貸、經營貸發放的壓力和需求,而以房產作爲抵押的個人貸款對於銀行來說也屬於優質資產,不排除部分銀行工作人員與房產中介、資金中介關聯,引導消費者將房貸置換爲其他貸款,增加貸款規模。

警惕“過橋”“轉貸”風險

“奉勸大家,過橋墊資能不碰就不碰。”社交平臺上,多的是轉貸後的血淚史。

有網友發帖稱,曾被中介忽悠將房貸轉成經營貸。“當時說是10年後無還本續貸,結果是10年授信,每3年續簽重審,只好又找其他行轉貸接盤。”還有網友也表示,曾因此遭到抽貸。“找了過橋貸款,每日0.6個點的費用,十天起借,按了一堆手印,被收走了所有的證件”。

蘇筱芮指出,通過新增的借款項目,貸出資金用來填補舊的貸款,其中蘊藏的風險容易在新增貸款的這部分顯現。例如,持牌金融機構對消費貸資金用途有明確規定,如果在不法中介的誘導下去進行借款,被持牌金融機構識破將會收回貸款,使消費者的財務更加被動;同樣,經營貸是小微企業經營所需的貸款,此前有不法中介通過誘導消費者騙取經營貸,涉嫌擾亂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破壞了房貸業務的市場環境。

“對於消費者來說,轉貸降息的風險來自多方面。”李宇嘉分析指出,“首先,消費貸等相較房貸期限較短,一般只有三年左右,短期內面臨的資金壓力較大。其次,中介往往會向消費者承諾到期可以續貸,但由於資金用途違規,消費者很可能面臨到期斷貸的局面。最後,部分業務人員可能會向消費者作出虛假承諾,並不如實告知其手續費、利率可能變動的情況,甚至違規推銷虛假產品,也將給消費者帶來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層面對貸款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7月1日起,《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下稱“三個辦法”)正式施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三個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修訂明確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爲提出要求。

一方面,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採取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近年來,貸款中介的各類誘導行爲層出不窮,在加重借款人債務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但貸款中介往往不屬於持牌機構,也可能不屬於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因此在管轄與打擊上的力度較持牌機構來說有所欠缺。建議通過跨部門聯動或採取專項行動等舉措,就近年來中介違規助推貸款亂象的舉動開展重點清理與打擊,對違規中介實施嚴厲懲罰以震懾市場。”蘇筱芮建議道。

本文源自:國際金融報

作者:李若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