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侶墮胎找男友爸簽字 女友媽後來知情氣炸開告

小情侶意外懷孕墮胎,還找來男友爸簽字,事後被女子媽媽得知後氣得提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對小情侶交往期間因意外懷孕,2人決定墮胎,但女子不敢讓家人知道,向醫生謊稱己徵得母親同意,由男友的爸爸來代爲處理墮胎,前年3人到醫院簽署同意書,進行人工流產,但事後還是被女子的母親知道,向男友及男友爸提告墮胎罪,但檢方認爲,當時女子已滿18歲,民法已將法定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依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因此男友及男友爸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化名)與女友2人於2020年9月21日交往期間不小心懷孕,但2人決定墮胎,因此上網找到一家婦產科,希望醫師能爲女友實施人工流產,但該醫師表示因爲女友還沒滿20歲,需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女友擔心母親發現她懷孕,向醫生稱自己徵得母親同意,由阿強的爸爸來代爲處理墮胎,但醫生還是要求需要阿強爸爸需親自前往醫院。

2人離開醫院後,立刻向阿強爸爸求助,於同年10月2日,3人前往婦產科醫院,並於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上簽名,醫師纔開立流產藥物,讓腹中約6周大的胎兒進行人工流產。但事後還是被女友的媽媽發現,報警處理,認爲阿強和阿強爸涉犯墮胎罪嫌。

高雄法院法官審理時,根據民法修正前爲20歲成年,修正則規定則改爲18歲爲成年,當時女友已經滿18歲,依優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產,已無須得其母同意,由於女友行爲時剛滿18歲,身心與經濟狀況尚不穩定,當得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阻卻違法,而不成立墮胎罪,因此判阿強及阿強爸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