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長照契約上路 保證金限2個月

三類長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明訂重點

爲推行長照2.0,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三類長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消保處8日說明,新規範含七項重點,包含明訂長照機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保證金最高不得收取超過二個月等。經統計,全臺約50萬人正使用上述三類長照服務,必須於今年底前完成換約。

消保處8日指出,該次審議通過「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三草案,後續將由衛福部依法公告,並輔導長照機構業者遵守規範。

消保處進一步說明,契約規範計有七項重點,包含契約及附件原則應經簽約者攜回審閱至少三日;明定長照機構重要資訊揭露,長照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居家式除外)、收費標準、服務項目、服務使用須知,與爭議處理機制等重要資訊,揭示於長照機構內明顯處所,並主動提供消費者參閱。

此外,明定長照機構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同時規定收、退費方式,保證金最高不得收取超過兩個月,應於契約終止當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照比例完成退費等。

因應物價上漲,需要調整長照機構費用方面,明訂若爲定期契約,未經簽約者同意機構不得調整契約所定費用,若非不定期契約,長照機構應提前二個月通知簽約者,簽約者應於一個月內回覆是否同意。

同時,契約也應明定終止契約事由,消費者符合重大或屆期未改善事由情形,長照機構得終止契約,如使用者騷擾長照人員、出現言詞污辱等,若發現長照人員對家屬施暴也能終止契約;最後是明定遺留物品及遺體遺物處理,若使用者死亡,應立即通知家屬領回遺體,家屬應於12小時內儘速領回。

衛福部補充,目前全臺有逾3,200家長照機構,又以居家式佔大宗,總計約50萬餘人正使用長照服務。預計下週公告定型化契約範本,長照機構須於今年底前完成換約,否則最高可面臨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