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施 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人民網記者 黃盛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已於7月1日正式實施。新公司法修訂歷時四年,最終以266條總條文數公佈。其中,對於公司登記制度、股東出資責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資本制度、控股股東義務、董監高信義義務等方面的修訂,爲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指引與法律保障。

業內人士認爲,新公司法對公司治理問題進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對於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具體來看,新公司法優化公司“三會一層”治理結構,突出強調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明確上市公司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違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明確界定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內涵與具體內容,加強對董監高關聯交易的規範,新增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迴避表決規則;引入“事實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明確“雙控人”執行公司事務時的忠實、勤勉義務,以及“雙控人(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爲“影子董事”的責任;強化股東知情權,擴大股東查閱材料的範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新增允許股東查閱、複製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等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認爲,新公司法優化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首先,根據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勤勉義務得到細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影子董事”“事實董事”也同樣受到規範,緩解“一股獨大”的風險。其次,股東會職能被削弱而董事會職能增加,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獨立地位增強,有利於董事會集體決策服務上市公司發展。再次,董事會的監督功能凸顯,如監督股東繳資,可彌補監事會的能力缺陷,形成對上市公司事務的監督合力。此外,債券持有人更有途徑參與到公司治理,增強了公司治理的債券市場約束。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教授劉運宏認爲,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通過限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通過關聯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擴大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和派生監事訴訟的訴權,強化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以及獨立董事的監督制衡作用等方式,來加強對中小投資者、職工的利益保護,建立利益相關者的治理結構和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新公司法適用於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訂對於強化公司“雙控人”、董監高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對於加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保護的規定,對於監事會和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的選擇設立規定,對於公衆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一定的積極性意義。

也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新公司法在平衡上市公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衝突、加強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規範、有效提升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強化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等方面,有許多制度創新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舉措,致力於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實習生張欣怡對此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