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帳戶 風險組合放寬

信託公會建議之「投資組合」商品配套措施

非專業投資人小確幸來了。信託公會理事長邱月琴表示,過去「投資組合」內所有投資標的風險等級都要跟客戶風險屬性適配才能購買的作法,信託公會向金管會爭取並獲同意修正自律規範,「非專業投資人」可將投資組合視爲單一金融商品,單一組合內標的最高可以有30%超過客戶投資風險承受等級,最快今年上路。

邱月琴舉例,過去非專業投資人的風險屬性若是「穩健型」就不能買超過自己風險屬性如積極型的金融商品,在投資規劃上較缺乏彈性,也無法滿足客戶需求,在公會修正自律規範後,未來「非專業投資人」的客戶,可將「投資組合」視爲單一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中就可納入一定比例超過自己風險屬性的金融商品。

本次修正對金融商品投資理財的管理運用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同時也讓投資組合更有彈性,對一般民衆而言,除可比照高資產客戶,享有資產配置的彈性外,同時增加獲利的潛在可能性,並促進信託業在產品創新的發展。

信託公會並同時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以顯著方式標註及特別單獨提醒投資人「投資組合」商品內,超過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並保留相關紀錄軌跡,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及讓投資人更瞭解投資風險。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本次修正的另一特點是投資組合商品內各標的「投資比例」相關規定。投資組合商品內各組成標的之「原始投資金額,除以總原始投資金額」,就是該組成標的的「投資比例」。投資比例原則上不得變動,但也保留例外,就是當投資標的績效不佳時,經客戶同意,可就「投資組合」商品內投資標的,與該標的風險等級相同的其他標的進行轉換或變動投資比例,只要變動後「投資組合」商品其風險等級仍符合客戶風險承受度就可變更。

爲保護投資人,「投資組合」商品內超過客戶其風險承受等級之標的最高投資比例不得超過30%。爲避免投資人爲了買超過自己風險屬性的商品,就搭配最低風險屬性的商品,此次也規範「投資組合」商品內應合理配置不同風險等級之標的,使風險分散的範圍儘可能擴大,不能僅配置風險等級最低及風險等級最高的兩種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