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老牌「福源花生醬」二代炒股 「沒賺還虧」判1年定讞

▲福源花生醬第二代炒股,最高法院判刑1年定讞。此爲示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竹老牌「福源花生醬」第二代曾廷海,2014、2015年間利用人頭戶,在54個交易日內炒作上市公司麗正半導體的股票,總計他一個人就炒作了該支股票28%交易量。一審將他判刑3年4月,二審認爲他炒作並無獲利還虧損31萬餘元,因此改判刑1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定讞。

「福源花生醬」創辦人曾和昌過世後,他的兩個兒子曾廷海、曾俊強,爲了經營權問題大打出手,雙雙遭到起訴,還鬧上新聞版面。目前福源花生醬由弟弟曾俊強經營,而曾廷海則自立門戶「海福源」,另外姐姐也以「新福源」的名義,販售花生醬。

而本案判決指出,曾廷海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共54個交易日期間,在福源公司內,以他本人與不知情親友的證券帳戶,指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麗正公司股票,共計有24個交易日影響麗正公司股價達5檔以上,並佔當盤成交量比重達50%以上者。

另外也35次影響麗正股票盤中成交價上漲5檔至22檔,8次下跌5至15檔,6次影響收盤成交價下跌5檔至14檔,共計49次影響股價。檢方也查出,他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共計4萬8,499仟股,佔操縱股價期間麗正公司股票市場總成交量17萬1,266仟股(零股682股)之28.32%。檢方最後依照「高買低賣證券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一審認定有罪,將他判刑3年4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爲他雖然影響股價,但經過他這一波計算後,他反而虧損31萬1,789元,因此高院依照《證券交易法》減刑,將他改判有期徒刑1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定讞,曾廷海必須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