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安設施條例初審過關 騎樓障礙物限期未拆最高罰2.5萬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經過數小時討論審查,最後通過送院會二、三讀。(蔡亞樺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7)日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立委對於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令扞格等提出諸多意見,也要求納入公聽會機制,討論過程一度卡關,傍晚5點多達成共識,第1、4、5、9條有作修正,其餘條文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會議主席吳琪銘裁示,不須經黨團協商,送院會二三讀。

行政院會3月初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共14項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地方政府擬訂改善計劃及分年分期建設計劃,並明定年度改善計劃績效考評及獎懲機制,若考評不佳可減列補助額度。

草案也規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期限改善、遷移或拆除,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另外,建築物騎樓及無遮檐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地方政府得指定路段重修,若發生擅自改變阻礙通行的情況,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未改善則按次處罰5000元至2.5萬元。

內政委員會委員逐一發言質詢後,14項條文逐條審查,其中第1條、第9條進行微幅文字調整。討論第4、5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項目時,立委各持不同意見,一度卡關,主席宣佈稍作休息協商。

最後條文修正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掌理項目包括制(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研擬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爲、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項目包括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制(訂)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制(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劃;執行管理考覈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