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修法 國家機密檔案刪除「永久保密」規定

行政院會今日拍板「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婉婷攝)

行政院會今日拍板「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轉型正義精神,朝擴大解密政治檔案爲原則,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改爲逾30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延長保密每次不得逾10年,避免浮濫保密。

法務部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但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及轉型正義的公共利益,爲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機密保護,因此刪除,改爲保密逾30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延長保密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已逾60年者須報請上級機關權責人員覈定,強化監督。

同時明確定義「行政法人」爲本法適用機關,以杜絕爭議,另爲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草案修正重點如下,首先,修正本法所稱機關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第二,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第三,草案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及重新覈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第四,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的返臺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